亲,双击屏幕即可自动滚动
第114章 脱逃2
    淄市的湿气迎合暑气,自打上午10点开始,呆在这个地方,只要是在外面,就和在大蒸笼里的包子没有任何区别。

    只要走在马路上,“足蒸暑气”和“头灼天光”究竟是什么样子,便可具象化的理解,因为亲身经历。

    但呆在屋子里备考的孟棠,现在暂时不用亲身经历体会这一点。

    她继续看向这道题目的第二个选项——“

    这个选项涉及到了刑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了。

    首先解释一下“立功”。

    《华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

    根据这一法条的规定,立功表现可分为——

    法条中叙述到的这两种和与前两种类似的兜底“其他立功表现”。

    甲的行为,则需要从第二种情况进一步判断。

    这里,有两个地方需要特别关注。

    其一是,行为人获取他人犯罪线索的证据要合法 。

    华国目前有司法解释规定,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

    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2)

    其中的“贿买”有专门的含义。

    指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从国家工作人员处购买犯罪线索。(3)

    乙是无业游民,尤其,甲乙之间的交易明显也属于“明买明卖”,所以甲的手段不属于“贿买”。

    所以,在这道题目中,因诈骗罪而入狱、犯了脱逃罪的甲向乙购买的他人的犯罪证据 ,在这一过程中 ,没有“贿买”。

    又因为甲对乙没有实施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因此甲获得的犯罪线索的手段,是合法的。

    其二是行为人提供给司法机关的手段也要合法,并且还要求亲自提供 。

    也就是说,立功是不可以代为立功的 。

    那综合这两点,甲的行为的确成立立功。

    所以第二个选项是错误的!”

    *

    汉朝。

    刘彻先是听到孟棠锁解释的后世的立功,眼眸中闪过笑意。

    这未来,华国的人倒是聪明啊!

    是“可以”而非“应当”,即使有这样的表现,也要看法官在个案中如何自己来权衡利弊。

    这不就在说,主动权依旧在判官的手中吗?

    妙啊!

    但在监狱中的囚徒,却会看到希望。

    毕竟律法中有具体的规定,这倒是没有规定要强一些。

    有个指望,总是好的。

    这一条,汉代的律法也是可以学习学习的 !

    每一次听到孟棠说起华国现行律法,刘彻都会认真琢磨,并欣赏一下点点头。

    而后的他,却是被孟棠的接下来分析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的解释直接被惊呆了!

    “什么意思?这也可以?那难道不害怕犯人踊跃参与这样的活动吗?”

    张汤听到这里,平日里的严肃恍然不见,只有嘴角忍不住地抽了抽,声音放轻在一旁,提醒道:“陛下,这倒不至于!

    毕竟从监狱中脱逃出来所加重的刑罚比提供他人的犯罪线索获得的减刑要重的多!”

    刘彻恍然大悟,拍了下脑门的确是这样啊,但也不禁纳闷道:

    “那这个甲究竟是为了什么?这纯粹是得不偿失啊!”

    张汤想了想,继续回复:“或许这个人,对于后世‘朝廷’所颁布的律法,处于一知半解的地步?!

    但是,越狱会加重处罚这是谁都知道的。

    寻常人也会明白立功会给他减刑,可一般人又不知道如何才能做到“朝廷”所认可的立功。

    在这一点上,倒是显得有些奇怪!”

    刘彻听完,对于甲为何会这样做,大致有些思路了!

    *

    这边。

    孟棠继续对着题目说着:“

    至于第三个选项和第四个选项,都是针对自首而言的 。

    只不过,针对于甲的罪名不一样而已 。

    关于跑了又回来的这种情节 ,我们法考的老师是有给我们总结模型的 。”

    *

    各朝各代的观众们听到这里,对孟棠的老师会总结这一点并不稀奇。

    读书人的老师,总会有“自我心得”,传授给自己的弟子嘛!

    这才是拜师学艺的缘故,没有良师引导,“闭门造车”,前进求学难于登天啊!

    读书,读的是书!

    书是昂贵且难得的,在各朝各代任何一个年代,都是如此!

    而“读”的方法更是难得!

    老师难求,好的老师更是“难上加难”。

    所以,读的书有,好的老师也有,这样的学习条件,是极为难得且优越的。

    众人不止一次听到孟棠姑娘在天幕中谈及到自己的老师,脸上都洋溢着自豪与笃定,想必,这样的老师“学费”肯定高昂。

    所有人,对此心照不宣。

    但他们的眼神,此刻却是充溢着好奇。

    不过这好奇是来源于“犯人跑了又回来”这情况,在孟棠老师的眼中,究竟又会有多复杂,不就是越狱之后又反悔吗?

    怎么还会有两种情形要说道呢?!

    带着心中的疑惑,众人继续全神贯注的看着天幕。

    *

    孟棠对模型展开叙述,继续说道:“

    这样的模型有两个都是针对已经考过的题目而提出的。

    首先第一个模型,有行为人丁犯A罪后,被动归案,这当然不成立自首。

    后又逃跑,构成脱逃罪。

    可丁后又回来。

    丁不构成A罪的自首。

    在这个模型当中,丁构成脱逃罪的自首。

    模型二,行为人丁犯A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华国现行法律规定成立自首。

    丁在之后又逃跑,撤销自首,并且逃跑行为构成脱逃罪。

    但他在之后又回来。

    一方面恢复A罪的自首,另一方面构成脱逃罪的自首,想象竞合。

    模型中的丁,可被任意替代为有上述情形的任何一个人。

    本题中的甲的行为适用的是模型一。

    所以,甲针对诈骗罪不构成自首,但针对脱逃罪构成自首。

    那第三个选项的说法错误,第四个选项说法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