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双击屏幕即可自动滚动
第136章 领土主权记,宣公十五年
    领土主权问题,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在任何时刻都是不容忽视且不容小看的关键问题,它不仅关乎着国家的核心利益与生存发展空间,更承载着民族的历史传承、文化根脉与国民的共同情感认同——从广袤的陆地疆域到辽阔的海洋权益,从领空的安全屏障到地下资源的开发利用,每一寸领土都是国家存在的物质基础,是国民生产生活、社会稳定运行的根本依托,一旦领土主权受到侵犯,国家的主权完整将被撕裂,民族的尊严将受践踏,甚至会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威胁到地区乃至全球的和平与秩序。

    而在这之中,历史经纬与法理依据是界定领土主权的核心支撑。无论是古代王朝的有效管辖、近代条约的明确约定,还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都构成了国家维护领土主权的坚实根基。例如,中国对台湾、南海诸岛等领土的主权,有着数千年的历史文献记载、持续的行政管辖实践,以及二战后国际秩序文件的明确确认,这些历史与法理证据环环相扣,不容置疑;同时,领土主权的维护也离不开实际的管控与治理——通过设立行政机构、开展资源勘探、保障民生服务等举措,将国家主权切实落实到领土的每一处角落,让领土不仅是法理上的“符号”,更是充满活力、被有效管理的“实体”,这既是对国家主权的扞卫,也是对国民利益的保障。

    领土主权,从概念定义上来讲,是国际法明确赋予主权国家的核心权利,指国家对其疆域内的陆地、水域、领空及底土所享有的最高、排他性的管辖与支配权,具体包括占有、使用、管理和处分的权利,同时负有保护领土完整、防止外来侵犯的义务。这一概念的法律边界清晰,是现代国际秩序构建的基础——无论是《联合国宪章》中“各会员国应尊重并维护所有会员国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的条款,还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领土变更合法途径的界定,都从法理层面固化了领土主权的不可侵犯性,它不仅是国家作为国际社会独立主体的身份象征,更是国家履行对内保障民生、对外参与国际合作的前提。

    然而…当我们尝试从多角度多领域以及多维度方向深入探究分析思考其中更深层次的精神内涵与内核时,我们便会发现,领土主权远不止是法理层面的“权利框架”,更是承载国家与民族多重价值的“精神共同体纽带”。从历史维度看,领土是民族记忆的“物质载体”——中国的黄河流域、长江流域,既是华夏文明数千年农耕文明的发源地,也是无数历史事件、文化传承的发生场域,每一寸土地都镌刻着民族的迁徙、融合与奋斗史,领土主权的完整,本质上是对民族历史连续性的守护;从文化维度看,领土是文化认同的“根基土壤”——特定疆域内形成的语言、习俗、艺术与信仰,如青藏高原的藏族文化、岭南地区的岭南文化,都与当地的地理环境、生产方式深度绑定,领土的割裂往往意味着文化生态的断裂,维护领土主权,便是守护文化多样性的“原生空间”;从民生维度看,领土是国民生存发展的“现实依托”——疆域内的耕地、矿产、森林、海洋等资源,是国家发展农业、工业、服务业的物质基础,领土主权的稳定,直接关系到粮食安全、能源安全与生态安全,进而影响国民的生活质量与未来福祉;从安全维度看,领土是国家防御的“战略屏障”——合理的领土疆域构成天然的地理防线,如中国的长城沿线、沿海岛链,在历史上与现代国防中均承担着抵御外部威胁、保障国内稳定的作用,领土主权的完整,是国家维护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第一道防线”。

    这种多维度的深层内涵,让领土主权超越了单纯的“法律权利”,成为凝聚国民共识、维系民族精神的核心纽带。当国家面临领土主权受威胁的风险时,国民所产生的强烈维护意愿,本质上是对历史传承的珍视、对文化根脉的坚守、对自身生存发展空间的扞卫——这种情感共鸣与价值认同,正是领土主权最核心的精神内核,也是国家在复杂国际环境中始终保持凝聚力、向心力的重要支撑。

    与此同时,古往今来、古今中外,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与时间节点所发生的诸多战役和外交大事件,其中有关领土主权问题引人深思且反思学习的诸多历史经验教训,都无不在向我们说明,领土主权的完整与否,直接关系着国家的兴衰存亡与民族的命运走向。

    而我们,作为国家的一份子,既是领土主权完整的受益者,更应是坚定的扞卫者与传承者。从普通民众到社会各界,每个人都能以自身行动为维护领土主权注入力量——在日常中,我们可以主动学习领土主权相关的历史与法理知识,明晰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南海诸岛是中国固有领土的事实,不被错误信息误导,更不传播损害国家领土主权的言论;在工作中,科研工作者可投身边疆建设、海洋资源勘探等领域,用技术为领土管控与开发提供支撑,企业可合规参与边境贸易、跨境合作,以经济纽带强化领土相关区域的发展与联结;在国际交流中,当遇到涉及中国领土主权的议题时,我们能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清晰传递中国维护领土完整的坚定立场,让世界听到中国尊重历史、遵守国际法的声音。

    本小章还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后面精彩内容!

    同时,我们更要从历史教训中汲取力量,铭记近代中国因领土主权受损而蒙受的苦难,珍惜如今国家主权独立、领土完整的局面。这种珍惜,不是停留在口号层面,而是转化为对国家发展的支持——支持国防建设的稳步推进,理解国家在领土主权问题上的战略决策,相信国家有能力、有决心守护每一寸土地。毕竟,领土主权的完整,是我们享受和平生活、追求个人理想的前提;而我们每个人的守护与付出,又会汇聚成国家维护领土主权的强大合力,让“国家兴、领土固”的良性循环不断延续,让民族的未来始终扎根在完整、稳固的国土之上。

    回望人类历史发展演进长河长卷,在中国、欧洲各国,乃至世界各国各民族各文明,在历史遗留问题和领土主权问题上,始终存在着复杂而深刻的博弈与探索。

    这种博弈,既有因历史条约、殖民遗留、民族迁徙等形成的认知分歧,也有因资源分配、战略安全等现实利益引发的立场碰撞;这种探索,则体现在各国通过外交协商、法律仲裁、多边对话等和平方式,寻求兼顾历史经纬与现实关切的解决方案。

    从中国坚定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完整,通过和平谈判解决边界问题,到欧洲在一体化进程中化解历史争端、推动区域稳定,再到世界各国在联合国宪章框架下处理领土争议,无数实践证明:唯有尊重历史事实、坚守国际法准则、秉持平等协商精神,才能打破对抗的循环,实现分歧的妥善解决,为文明的延续与发展筑牢稳定根基。

    针对领土主权争端问题,早在新石器时代晚期与原始部落社会,便已出现基于生存需求的早期“领地”概念与边界博弈雏形。

    彼时的“领土”更多表现为部落赖以生存的核心区域,包括水源地、狩猎场、农耕田与聚落周边范围。这种“边界”虽无明确的文字条约或物理标识,却通过部落习俗、祭祀范围乃至武力威慑形成隐性界限。当不同部落因人口增长、气候变迁导致生存空间重叠时,围绕水源控制权的争夺、狩猎区域的划分、耕地边界的冲突便随之产生,这可视为人类历史上最原始的“领土争端”形态。

    而解决这类争端的方式,也呈现出早期文明的特征:既有通过部落首领谈判、交换信物达成的和平约定,也有通过原始仪式(如占卜、盟誓)确立的临时边界;若协商无果,则可能爆发部落间的冲突,但最终仍会以一方退让、双方划分势力范围等方式达成新的平衡。这些早期的博弈与调适,虽与现代意义上的“领土主权”概念相去甚远,却为人类后续对空间归属、资源分配及争端解决的认知,埋下了最初的历史伏笔。

    与此同时,在中国广袤大地上孕育的裴李岗文化、磁山文化、仰韶文化、大汶口文化、龙山文化、良渚文化、红山文化,以及同时期世界各国各文明的代表性文化遗址的洞穴岩壁画、石制玉制乃至早期青铜金属工具器皿,还有其他手工艺品中,对于领土主权意识领域,虽未形成明确的文字表述,却已通过具象的符号、场景与器物功能,留下了早期“空间归属”观念的鲜活印记。

    从中国境内的文化遗存来看,良渚文化的大型城址、水利系统与玉器(如象征权力的玉琮、玉璧),清晰展现出对核心聚落周边土地、水源的系统性掌控——规整的城垣划分出“内服”与“外服”区域,复杂的水利工程辐射特定农耕范围,这些布局本身就是对“可控空间”的明确界定,暗含着对生存领地的主权认知。仰韶文化的彩陶纹样中,部分几何图案或动物纹饰(如鱼纹、鸟纹)被认为与部落图腾相关,而图腾的传播范围往往与部落的活动疆域重叠,成为区分不同群体“领地”的隐性符号;龙山文化的黑陶礼器多出土于大型聚落的中心区域,其使用权限的排他性,也从侧面反映了对核心空间资源的专属占有意识。

    放眼世界其他文明,欧洲阿尔塔米拉洞穴、法国拉斯科洞穴的岩壁画中,大量狩猎场景的绘制范围往往集中在特定区域,壁画中重复出现的动物形象与地形标识,可能是原始部落对“狩猎领地”的记录与宣示;两河流域苏美尔文明早期的石制印章,刻有城邦徽记与地域符号,常被用于标记货物来源与土地归属,成为早期“空间确权”的物质载体;美洲阿兹特克文明的玉石面具与祭祀用品,多与特定部落的祭祀圣地相关联,而圣地的固定性与神圣性,强化了部落对周边区域的专属认同。

    这些文化遗存中的细节表明,早期人类虽无“领土主权”的现代概念,却已通过对生存空间的规划、权力符号的塑造、资源边界的划分,构建起朴素的“空间归属”认知。这些印记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与部落的生存、繁衍、权力传承深度绑定,成为后世领土主权意识萌芽与发展的原始文化土壤。

    紧接着,伴随着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生产关系进一步优化,生产工具性能的进一步提升,当人类社会逐渐脱离野蛮时代,逐步朝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发展演进时,在中国、欧洲各国,乃至世界各国各民族各文明,对于领土主权意识与实践的认知与认识,相较于先前,从朴素的“空间归属”认知,跃升至更具系统性、政治性与约束力的“疆域管控”实践,领土主权意识开始与政权、权力、利益深度绑定。

    这章没有结束,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在这一时期,对于领土主权问题的看法认知和相关处理方式上,呈现出与近现代截然不同的理论逻辑与实践特征,其核心围绕“权力归属的等级性”“统治合法性的传统化”以及“领土价值的工具化”展开,形成了一套适配于当时生产方式与政治结构的领土治理体系。

    至于因此而引发的一系列战争,还有相关的调停和议讨论,也是从另一个层面上直接推动促进地图绘制、区块划分、战争兵器、战略战术,以及法律法规和缔结契约条款等政治领域的飞速发展。

    而在这一时间跨度相对较大且十分漫长的历史时期,与之密切相关的一系列着作典籍和文学作品,无疑也是在向我们诉说这其中并非一帆风顺坎坷曲折的发展演进历史历程,以及在这相应环境之下在社会各行各业所带来的影响。

    在中国,早在夏商周时期,便已通过典章制度、历史典籍与文化叙事,勾勒出早期疆域治理的雏形,成为记录和承载领土主权意识演进的重要载体。

    从典籍记载来看,《尚书》中《禹贡》篇假托大禹治水的传说,将天下划分为“九州”,并详细记述了各州的山川、土壤、物产与贡赋,这种对“天下”范围的系统性划分与描述,本质上是早期王朝对疆域空间的认知与规划,暗含着“大一统”的疆域观念雏形。《周礼》则通过规范“邦国”“都鄙”的行政层级、土地划分、赋税征收等制度,构建了一套围绕王室核心、辐射周边区域的治理框架,明确了不同层级对土地的管辖权限,将领土管控与政权运行深度融合。

    文学作品与历史叙事同样留下了深刻印记。《诗经》中的《大雅·江汉》《小雅·六月》等篇章,以诗歌形式记录了周王朝对南方蛮夷、北方猃狁的军事行动,诗句中“式辟四方,彻我疆土”“以定王国”的表述,不仅是对王朝开疆拓土、维护疆域安全的歌颂,更折射出当时以“王土”为核心的领土主权认知——疆域的拓展与守护,是王朝权力与统治合法性的直接体现。而《春秋》及“三传”(《左传》《公羊传》《谷梁传》)中大量关于“列国疆域”“边界争端”“会盟划界”的记载,如齐鲁“长勺之战”背后的领土争夺、晋楚“城濮之战”后对中原势力范围的划分,以及各国通过“盟誓”确立边界的实践,更是将这一时期领土争端的复杂性、处理方式的政治性,以历史叙事的形式鲜活呈现。

    这些着作典籍与文学作品,并非单纯的文字记录,它们一方面是当时领土治理实践的“镜像”,如实反映了夏商周时期围绕疆域形成的权力结构、治理逻辑与争端解决模式;另一方面,它们通过对“天下共主”“王土王臣”观念的强化,以及对王朝疆域开拓与守护的叙事,不断塑造和深化着早期的领土主权意识,为后世中国“大一统”疆域观的延续与发展,奠定了文化与思想根基。

    春秋战国时代,伴随周王室衰微、诸侯争霸格局形成,领土主权意识与实践迎来了剧烈变革与深化,呈现出“从‘共主疆域’向‘列国疆域’转型、从‘礼仪约束’向‘实力博弈’倾斜”的鲜明特征。

    这一时期,“天下共主”的疆域观念逐渐瓦解,各诸侯国开始以“国”为核心界定领土,疆域的“排他性”与“专属权”意识空前强化。一方面,各国为争夺生存空间与战略资源,频繁爆发以领土扩张为目的的战争,如“三家分晋”“田氏代齐”本质上是诸侯国疆域格局的重新洗牌,而秦、楚、齐等大国通过兼并小国(如秦国灭巴蜀、楚国吞吴越),不断拓展疆域边界,形成了清晰的“国界线”认知。另一方面,各国纷纷采取务实措施强化领土管控:商鞅变法中“废井田、开阡陌”,以法律形式确立土地私有与边界划分,将领土治理与农业生产、赋税征收直接挂钩;战国时期各国普遍修筑的“塞防”“长城”(如赵长城、燕长城),不再是单纯的防御工事,更成为诸侯国之间领土边界的刚性标识,明确划分出“我的疆域”与“你的疆域”。

    在领土争端的处理方式上,“实力”成为核心逻辑,却也催生了更具政治智慧的协商机制。战争仍是解决争端的重要手段,但“会盟”“和谈”“质子”等外交方式的运用更为频繁和成熟。例如,“葵丘会盟”中齐桓公以霸主身份确立各国疆域秩序,“弭兵之会”则是晋、楚两大强国通过协商划分中原势力范围,避免长期战争消耗;即使是战败国,也会通过签订“城下之盟”(如秦与三晋的多次盟约)明确领土割让、边界调整等条款,这些盟约虽带有不平等性,却已具备早期“领土条约”的雏形,以文字形式固定了疆域变更的结果。

    与此同时,这一时期的思想典籍与历史文献,更深刻地记录了领土观念的转型与冲突。《战国策》中大量篇章聚焦各国“合纵连横”策略,其核心便是围绕领土争夺、边界安全展开的政治博弈,如“张仪欺楚”的故事,本质是秦国以领土许诺为诱饵瓦解齐楚联盟的外交算计;《孙子兵法》将“地”列为“兵之助也”,强调“知战地”“知战日”对战争胜负的关键作用,反映出军事家对领土战略价值的深刻认知;诸子百家的思想中,儒家虽仍倡导“大一统”,但已承认诸侯“封疆”的现实,法家则直接主张“富国强兵”以扞卫疆域、拓展领土,这些思想碰撞,共同构成了春秋战国时期领土主权意识的理论底色。

    可以说,春秋战国时代的领土实践与观念变革,既是周王朝“大一统”疆域观的断裂,更是后世中央集权王朝疆域治理模式的“预演”。它通过数百年的博弈、冲突与调适,将“疆域”与“国家存亡”“政权合法性”的绑定推向新高度,为秦汉时期“大一统”疆域的最终确立,提供了实践经验与思想积淀。

    秦两汉时期,伴随中央集权大一统王朝的建立与巩固,领土主权意识与实践实现了历史性飞跃,形成了以“皇权为核心、制度为保障、疆域为载体”的成熟治理体系,“大一统”疆域观正式从观念走向制度化实践。

    秦朝作为中国历史上首个大一统中央集权王朝,首次将“疆域”纳入全国性、系统性的管控框架。秦始皇灭六国后,并未沿用分封制,而是推行“郡县制”,将全国划分为36郡(后增至40余郡),郡下设县,各级官吏由中央直接任免。这种垂直管理模式,彻底打破了此前“列国分治”的疆域格局,使疆域内的土地、人口、资源完全归属中央政权掌控,实现了“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的领土主权归一。同时,秦朝通过“书同文、车同轨、统一度量衡”,从文化与制度层面强化了疆域内的整体性认同;北击匈奴、修筑万里长城以划定北方边界,南征百越、设桂林等郡以拓展南方疆域,更以军事与行政手段明确了王朝的领土范围,将“大一统”的疆域观念转化为具体的领土实践。

    两汉时期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化领土治理,形成“拓疆”与“守土”并重的特征。汉武帝时期,通过北击匈奴、收复河套,派张骞通西域、设西域都护府(公元前60年),将西域正式纳入汉朝疆域;向东平定朝鲜、设四郡,向南征服南越、置九郡,疆域范围较秦朝大幅拓展。对于新纳入的边疆地区,汉朝并非单纯依靠军事控制,而是通过“屯田制”组织军民开垦边疆,以“属国制”安抚归附的少数民族,实现了对边疆领土的有效治理与文化融合。同时,汉朝建立了完善的边疆防御体系,如在北方边境设“边郡”“烽燧”,实时监控边界动态;通过与匈奴等部族的“和亲”“互市”,在冲突与协商中维护边界稳定,形成了“以武止戈、以和固边”的领土争端处理思路。此外,汉朝法律明确规定“诸谋叛及大逆不道者皆斩”,将背叛、分裂领土的行为列为重罪,从法律层面强化了对领土主权的维护。

    这一时期的典籍与思想,也集中体现了“大一统”疆域观的成熟。司马迁《史记》中的《秦始皇本纪》《大宛列传》等篇章,详细记载了秦朝统一疆域、汉朝开拓边疆的历程,将“大一统”视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班固《汉书》专门设立《地理志》,系统记录汉朝疆域内的郡国设置、人口分布、山川物产,首次以正史体例构建了全国性的疆域地理认知体系。思想层面,董仲舒提出“春秋大一统”理念,将“疆域一统”与“思想一统”“政治一统”结合,论证了中央集权王朝领土完整的合法性与神圣性,使“大一统”疆域观成为此后两千余年中国政治文化的核心共识。

    秦两汉时期的领土主权实践,不仅奠定了中国古代疆域的基本框架,更确立了“中央集权—郡县治理—疆域一统”的领土治理模式。这种模式将领土主权与中央政权的核心利益深度绑定,通过制度、军事、文化多维度的整合,使“大一统”从观念转化为稳定的政治现实,为后世中国维护领土完整、延续文明脉络提供了坚实的历史与制度基础。

    随后不久,到了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伴随政权分裂、民族迁徙与战乱频仍,“大一统”疆域格局暂时瓦解,领土主权意识与实践呈现出“分裂中蕴含统一基因、冲突中伴随融合趋势”的复杂特征。

    这一时期,政权林立、疆域更迭频繁,“列国并立”的局面再度出现,但与春秋战国时期不同,“大一统”已成为深入人心的文化共识,即使分裂政权也以“逐鹿中原、统一天下”为终极目标。从三国时期魏、蜀、吴三分天下,到西晋短暂统一后又陷入东晋与十六国、南北朝的对峙,各政权均以“正统”自居,将掌控中原核心疆域视为统治合法性的关键——曹魏占据中原,以“承汉正统”标榜对传统疆域的继承;蜀汉以“兴复汉室”为旗帜,致力于夺回关中、中原;东晋虽偏安江南,仍坚持“衣冠南渡”的正统地位,视北方为“沦陷疆域”。这种“正统观”与“疆域观”的绑定,使得分裂时期的领土争夺,本质上是对“大一统”疆域的重新整合尝试。

    在领土治理实践上,各政权为求生存与发展,均采取务实策略强化疆域管控。一方面,为应对战乱与人口流失,曹魏推行“屯田制”、北魏实施“均田制”,通过重新分配土地、稳定农业生产,将领土治理与民生保障结合,以巩固统治根基;另一方面,针对民族迁徙带来的疆域内族群结构变化,各政权探索多元治理模式——北魏、北周等少数民族政权推行“汉化改革”(如北魏孝文帝改革),将中原的郡县制与本民族传统结合,实现对多民族疆域的有效治理;东晋及南朝则在南方边疆设“俚郡”“僚郡”,安抚少数民族,拓展对江南、岭南的治理范围。这些实践虽因政权更迭而时有中断,却为后世隋唐统一后的疆域治理积累了多元经验。

    领土争端的处理方式,也呈现出“军事冲突与政治妥协交织”的特点。战争仍是疆域调整的主要手段,如三国时期的“赤壁之战”“夷陵之战”,本质是魏、蜀、吴对长江流域及荆州战略要地的争夺;南北朝时期的“淝水之战”,则是东晋与前秦对北方疆域控制权的较量。但同时,政权间的“和谈”“互聘”“盟约”也频繁发生——三国时期蜀吴“联吴抗曹”的同盟,通过划分势力范围达成疆域默契;南北朝时期南朝与北朝的“通使”“互市”,在对峙中维系边界稳定,甚至通过“和亲”“割让局部土地”等方式暂时平息争端,这些妥协虽未实现统一,却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疆域的彻底碎片化。

    这一时期的典籍与文学作品,也深刻反映了分裂与统一的疆域认知冲突。陈寿《三国志》以曹魏为正统,记录了三国时期疆域争夺的历程,暗含“天下终将一统”的历史观;范晔《后汉书》中的《西域传》《南蛮西南夷列传》,仍延续对传统“天下疆域”的记录,未因分裂而割裂疆域认知;陶渊明《桃花源记》以虚构的“世外桃源”,寄托对战乱中疆域安宁的向往;庾信《哀江南赋》则以“哀江南之赋”的悲怆,抒发对东晋以来江南疆域沦陷的痛惜,暗含对“大一统”的渴望。这些作品中的疆域叙事,虽带有时代的悲情,却始终维系着“大一统”的文化根脉。

    可以说,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领土主权实践,是“大一统”疆域观在分裂时代的特殊演绎。尽管政权分裂、疆域动荡,但“统一”始终是各政权的共同追求,多元治理经验的积累、“正统”疆域观的强化,以及文化层面对“天下一统”的坚守,不仅未中断中国疆域意识的延续,反而为隋唐时期更大规模的“大一统”疆域重建,奠定了思想共识与实践基础。

    而在隋唐之际,伴随大一统王朝的再度崛起与鼎盛,领土主权意识与实践迎来了“多元整合与空前拓展”的黄金时期,“大一统”疆域观在继承前代基础上,融入了更具包容性的“天下共主”理念,形成了“疆域拓展与边疆治理并重、制度创新与文化认同同步”的成熟体系。

    隋朝虽国祚短暂,却为唐朝疆域治理奠定了关键基础。隋文帝灭陈后,结束了南北朝分裂局面,重新推行“郡县制”,并对边疆地区(如岭南、西南夷)采取“招抚与管控结合”的策略,恢复了中原王朝对传统疆域的统一管辖。隋炀帝时期,通过开凿大运河,将南北疆域紧密连接,强化了中央对南方领土的经济与政治控制;又派军平定吐谷浑、经略流求(今台湾地区),进一步拓展了疆域边界,其“威服四夷”的疆域诉求,为唐朝的拓疆事业埋下伏笔。

    唐朝作为中国古代疆域发展的鼎盛时期,在领土主权实践上呈现出“广度拓展”与“深度治理”的双重突破。在疆域拓展方面,唐太宗、唐高宗时期,通过军事与外交手段,先后击败东突厥、西突厥,设立安西都护府与北庭都护府,将西域(今新疆及中亚部分地区)纳入疆域版图;征服高句丽、百济,设安东都护府管辖朝鲜半岛北部;收服漠北回纥等部族,设安北都护府、单于都护府,实现对北方草原的有效管控;向南平定岭南俚人叛乱,巩固对西南边疆的治理,形成了“东到大海、西达咸海、北至贝加尔湖、南抵南海”的庞大疆域。

    在边疆治理模式上,唐朝突破了此前“单一郡县制”的局限,创新推行“羁縻府州”制度——对归附的少数民族部族,保留其原有部落组织与习俗,任命部族首领为都督、刺史,由中央颁发印信,承认其管辖权力,但需向唐朝纳贡、出兵助战。这种“因俗而治”的模式,既维护了中央对边疆领土的主权,又尊重了民族差异,实现了多民族疆域的和谐稳定,如在西域设立的龟兹、于阗等羁縻府州,在西南设立的姚州都督府,均是这一制度的成功实践。同时,唐朝通过“和亲”(如文成公主入藏)、“册封”(册封回纥、吐蕃首领)、“互市”等方式,与周边政权建立稳定关系,以非军事手段维护边界安全,形成了“以和为主、以武为辅”的领土争端处理逻辑。

    在制度与文化层面,唐朝进一步强化“大一统”疆域的整体性认同。政治上,完善三省六部制,通过中央政令直达边疆,确保领土主权的集中统一;经济上,在边疆推行“屯田制”“营田制”,组织军民开垦边疆土地,将领土治理与经济开发结合;文化上,通过科举制吸纳边疆人才入朝为官,传播中原文化,使“天下一家”的疆域观念深入边疆各族,强化了疆域内的文化凝聚力。

    这一时期的典籍与文学作品,也生动记录了唐朝疆域的鼎盛与“大一统”观念的深化。房玄龄等编撰的《晋书》《隋书》,以“大一统”视角梳理前代疆域变迁,强调唐朝疆域的“正统性”与“连续性”;杜佑《通典·州郡典》系统记载了唐朝疆域内府州设置、山川地理,构建了完整的疆域地理认知体系。文学作品中,王维“大漠孤烟直,长河落日圆”的诗句,描绘了西域疆域的壮阔,暗含对王朝拓疆的自豪;李白“边庭流血成海水,武皇开边意未已”虽批判过度拓疆,却也侧面反映了唐朝对领土主权的重视;玄奘《大唐西域记》记录了西域各国风土人情,成为唐朝对西域疆域认知与治理的重要文献。

    这章没有结束,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可以说,隋唐之际的领土主权实践,将中国古代“大一统”疆域观推向顶峰。其“包容多元、因俗而治”的治理智慧,“拓疆与守土并重”的实践策略,不仅实现了疆域的空前拓展与稳定,更强化了“多民族统一国家”的领土认知,为后世中国疆域的基本格局与领土主权意识的延续,提供了不可替代的历史范本。

    到了后来,在五代十国战乱年代,伴随唐王朝的覆灭,大一统疆域再度分崩离析,领土主权意识与实践呈现出“碎片化中坚守核心疆域、动荡中维系治理传统”的特点,成为唐宋之间疆域观与治理模式的“过渡与调适期”。

    这一时期,中原地区政权更迭频繁(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相继更迭),南方及边缘地区则割据着前蜀、后蜀、南唐、吴越等十个主要政权,形成“中原争正统、四方裂疆土”的格局。与三国两晋南北朝不同,五代十国的分裂更具“局部性”——中原政权虽短命,却始终以“继承唐统”为旗帜,将掌控黄河中下游核心疆域视为“正统”的象征,如后唐以“复唐”为名争夺中原,后周世宗柴荣致力于“削平诸夏、混一四海”,其领土争夺的核心始终是对传统中原疆域的掌控;南方割据政权虽偏安一隅,却多以“藩镇”自居,未彻底割裂与中原文化及疆域认知的联系,如南唐占据江南却仍以“唐室后裔”标榜,吴越则向中原政权称臣纳贡,暗含对“大一统”秩序的间接认同。

    在领土治理实践上,各政权均以“务实求存”为核心,延续并简化了唐代的治理模式。一方面,为应对战乱与财政压力,中原政权与南方割据政权普遍重视核心疆域的管控,如后周推行“均田图”整顿土地制度,确保核心区域的农业生产与赋税征收;南唐在江南兴修水利、划定田界,以稳定疆域内的经济根基。另一方面,针对疆域狭小、民族成分相对单一的特点,多数政权放弃了唐代复杂的“羁縻府州”制度,转而以“州县制”直接管辖领土,强化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如后蜀对巴蜀地区的直接治理、吴越对江浙地区的郡县划分,均体现了“小而精”的治理逻辑。

    领土争端的处理方式,呈现出“短期冲突与长期妥协并存”的特征。战争仍是政权间疆域调整的主要手段,如后唐灭前蜀、后周攻南唐等战役,本质是对区域疆域控制权的争夺;但由于各政权实力相对均衡,“盟约”“割地”“称臣”成为常见的妥协方式——后晋石敬瑭向契丹“割让燕云十六州”,虽属屈辱性妥协,却以契约形式明确了疆域变更;南唐与后周签订盟约,割让淮河以北土地以换取和平,这些实践虽未实现统一,却在动荡中维系了疆域边界的相对稳定。

    这一时期的典籍与文学作品,虽数量有限,却仍反映了分裂时代的疆域认知。薛居正等编撰的《旧五代史》、欧阳修编撰的《新五代史》,以中原政权为正统,记录了各政权疆域争夺的历程,暗含“天下归一”的历史期待;南唐后主李煜的词作中,“四十年来家国,三千里地山河”的感慨,既是对江南疆域的追忆,也流露了对疆域沦陷的痛惜;后周世宗柴荣的《平边策》,则直接阐述了“先取江淮、再复燕云”的疆域拓展战略,成为这一时期领土主权意识的集中体现。

    可以说,五代十国时期的领土主权实践,是大一统疆域瓦解后的“短暂阵痛”。尽管政权林立、疆域碎片化,但各政权对中原核心疆域的坚守、对唐代治理传统的延续,以及文化层面对“正统”与“一统”的认同,并未中断中国疆域意识的传承。尤其是后周世宗的拓疆与改革,为北宋王朝重新统一中原、重建大一统疆域治理体系,奠定了重要的实践基础。

    紧接着,在辽宋夏金元时期,伴随多民族政权并立、碰撞与融合,领土主权意识与实践突破了传统“中原中心”的局限,呈现出“多元政权竞逐正统、疆域治理因族而变、统一进程由分散走向整合”的鲜明特征,成为中国古代疆域观与多民族国家构建的关键转型期。

    这一时期,中原地区的宋朝、北方的辽朝(契丹)、西夏(党项)、金朝(女真)及后期统一全国的元朝,形成了“政权并立、疆域交错”的格局。与此前分裂时期不同,各政权均以“中国正统”自居,将疆域的完整性与统治合法性深度绑定——宋朝虽偏安南北(北宋、南宋),却始终以“华夏正统”标榜,坚守中原核心疆域,视辽、金、西夏为“边患”,通过“岁币”“和议”(如“澶渊之盟”)维系边界稳定,实则承认了多政权并存的疆域现实;辽、金则通过吸纳中原文化、仿行中原制度,宣称“继承中华正统”,辽朝将燕云十六州纳入疆域后推行“南北面官制”,金朝占据中原后实行“猛安谋克”与郡县制并行,均试图以“正统”身份强化对多元疆域的管辖;西夏虽疆域狭小,却通过制定法律、完善行政体系,确立了对河西走廊地区的专属主权,形成了与宋、辽、金三足鼎立的疆域格局。

    这章没有结束,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在领土治理实践上,各政权基于民族构成与疆域特点,探索出极具针对性的多元模式。

    宋朝:聚焦中原及南方疆域的精细化治理,沿用“州县制”并完善“路—州—县”行政层级,通过“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王安石变法内容)整顿土地边界、开发南方土地,强化对核心疆域的经济与行政控制;在边疆(如西北、西南)设“羁縻州”“蕃官”,以柔性方式管控边疆部族,平衡“守土”与“维稳”的需求。

    辽金夏:突破“单一汉化”思路,实行“因俗而治”——辽朝“南北面官制”中,“北面官”管契丹部族,“南面官”治汉人州县,兼顾草原与农耕疆域的治理差异;金朝在中原设州县、在女真故地设“猛安谋克”(军政合一组织),实现对不同族群疆域的分层管控;西夏则结合党项传统与中原制度,设“州郡”与“监军司”,既强化对核心疆域的军事控制,又通过“蕃汉官制”吸纳各族人才。

    元朝:作为首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大一统王朝,创新推行“行省制度”,将全国划分为10个行省(如中书省、江浙行省、云南行省),首次将西藏、云南、东北等边疆地区纳入中央直接管辖,彻底打破了此前“中原与边疆”的治理壁垒;同时设立“宣政院”管理西藏、“澎湖巡检司”管辖澎湖与台湾,以制度化方式明确了这些地区的领土主权,奠定了中国近现代疆域的基本框架。

    领土争端的处理方式,呈现出“军事对抗与制度融合交织”的特点。战争仍是政权间疆域争夺的重要手段,如宋辽“澶州之战”、宋金“郾城之战”、蒙古灭金灭宋等,本质是对中原及周边疆域控制权的竞逐;但“和议”“盟约”“册封”等方式更趋成熟,“澶渊之盟”明确划分宋辽边界、约定“兄弟之国”关系,宋金“绍兴和议”以淮河为界划分疆域,这些协议虽带有不平等性,却以文字形式固定了疆域边界,体现了多政权对“疆域秩序”的共同诉求。而元朝的统一,并非简单的疆域征服,而是通过吸纳各政权治理经验(如继承宋朝州县制、辽金分层治理思路),实现了多民族疆域的制度整合,将“大一统”疆域观从“华夏中心”拓展为“多民族共主”。

    这一时期的典籍与文学作品,深刻反映了多民族疆域观的碰撞与融合。脱脱等编撰的《辽史》《金史》《宋史》,首次将辽、金与宋并列为“正统”,打破了传统“中原正统”的疆域叙事;马端临《文献通考·舆地考》系统记录了宋辽金夏的疆域沿革,体现了对多政权疆域的整体认知;元人修《大元一统志》,以行省为单位记载全国疆域地理,首次呈现了大一统王朝的完整疆域图景。文学作品中,陆游“但悲不见九州同”的诗句,流露了宋朝士大夫对“大一统”疆域的渴望;辛弃疾“何处望神州?满眼风光北固楼”的感慨,折射了南北分裂时期的疆域焦虑;而关汉卿、马致远等元曲家的作品中,“天下一家”的叙事逐渐增多,反映了多民族疆域融合后的文化认同。

    可以说,辽宋夏金元时期的领土主权实践,是中国古代疆域观的“转型与升华”。它打破了传统“中原中心”的局限,通过多民族政权的竞逐与融合,将“大一统”从“华夏疆域一统”拓展为“多民族疆域一统”,其“行省制度”“边疆直接管辖”等实践,不仅实现了疆域的空前整合,更强化了“多民族共同拥有领土主权”的认知,为明清时期疆域的巩固与近现代领土主权观念的形成,提供了至关重要的历史与制度支撑。

    而在紧随其后的明清两代,伴随中央集权制度的空前强化与多民族国家的最终巩固,领土主权意识与实践实现了“制度化固化与疆域定型”,“大一统”疆域观从理念与实践的融合,走向以法律、军事、行政为一体的刚性保障,奠定了近现代中国领土主权的基本格局。

    明朝:“守土固边与柔性管控”的疆域治理

    明朝推翻元朝后,继承并整合了其核心疆域,确立了“以中原为核心、辐射边疆”的治理框架。在行政体系上,沿用“行省制”并改“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仍称“省”),设13个布政使司管辖中原及南方,同时在北方设“九边重镇”(如蓟州镇、宣府镇)、在东北设“奴儿干都司”、在西南设“土司制度”,形成“核心区域直接管、边疆区域柔性控”的治理逻辑。

    在领土主权维护上,明朝以“守土”为核心策略:一方面,重修万里长城以抵御北方蒙古部族,明确北方疆域边界;另一方面,通过“册封”(如册封西藏宗教领袖、朝鲜国王)、“朝贡”制度,维系与周边政权及部族的关系,间接确立对边疆的主权影响。对西南边疆的“土司制度”,则保留部族首领权力但纳入中央管辖,既尊重民族传统,又强化领土归属——明中后期的“改土归流”(废除土司、设流官),更将西南边疆逐步纳入直接治理,巩固了领土主权。

    这一时期的典籍与实践,进一步强化“大一统”疆域认知:《大明一统志》系统记载全国疆域地理,明确疆域范围;郑和下西洋虽以“宣威四海”为目的,却也从实践层面印证了明朝对南海等海域的主权认知;戚继光抗倭、郑成功收复台湾(1662年),则以军事行动扞卫了海疆与领土完整,成为明朝维护领土主权的重要标志。

    清朝:“疆域定型与主权固化”的巅峰实践

    清朝作为中国古代最后一个大一统王朝,在领土主权实践上实现了历史性突破,最终奠定了近现代中国的疆域版图。

    疆域拓展与整合:清朝前期通过军事与外交手段,先后平定“三藩之乱”(巩固西南)、收复台湾(设台湾府,隶属福建省)、击败沙俄(签订《尼布楚条约》,1689年,首次以条约形式明确中俄东段边界)、平定准噶尔叛乱(将新疆纳入中央管辖,设伊犁将军)、加强对西藏的治理(设驻藏大臣,颁布《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明确中央对西藏的主权),形成了“东到东海、西至葱岭、北接西伯利亚、南达南海”的稳定疆域,其范围与现代中国疆域基本吻合。

    治理制度创新:在继承明朝制度基础上,清朝创新边疆治理模式——对蒙古推行“盟旗制度”,对新疆实行“军府制”与州县制并行,对西藏实施“驻藏大臣与达赖班禅共管”,对西南继续推进“改土归流”,实现了“因族制宜、因域施治”的精细化治理。同时,全面推行“行省制”,将全国划分为18个行省,连同蒙古、新疆、西藏等边疆地区,共同纳入中央统一管辖,彻底消除了“中原与边疆”的治理壁垒。

    主权意识强化:清朝中后期,面对西方列强入侵,“领土主权”观念从传统“天下观”向近现代主权观念转型。通过签订一系列边界条约(如《中俄瑷珲条约》《中俄北京条约》等,虽属不平等条约,但客观上以法律形式界定了部分边界),以及左宗棠收复新疆(1878年)、冯子材镇南关大捷等军事行动,清朝在列强环伺下竭力维护领土完整,其“疆域不可分割”的认知,为后世扞卫领土主权提供了历史依据。

    这一时期的典籍与思想,集中体现了疆域定型后的主权认知:《大清一统志》《皇舆全览图》(中国首次全国性测绘地图)系统呈现了清朝完整疆域,明确了领土范围与边界;魏源《海国图志》、徐继畲《瀛寰志略》等着作,在介绍世界地理的同时,强调“师夷长技以制夷”,暗含维护领土主权的危机意识;而清末的“边疆危机”与抗侵斗争,更让“国家领土主权不可侵犯”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

    可以说,明清两代的领土主权实践,是中国古代“大一统”疆域观的“最终定型与升华”。明朝的“守土固边”为清朝疆域整合奠定了基础,清朝的“疆域拓展与制度固化”则最终确立了近现代中国的领土框架,其通过行政、军事、法律手段对领土主权的刚性保障,以及对多民族疆域的深度整合,不仅实现了“大一统”从理念到现实的彻底落地,更成为近现代中国维护领土完整、构建多民族统一国家的核心历史依据。

    而在欧洲各国,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对于领土主权意识与实践领域,便已呈现出与古代中国截然不同的早期形态,其核心围绕“城邦自治”与“帝国霸权”的双重逻辑展开,为后世欧洲领土观念埋下了独特伏笔。

    在古希腊,由于多山多岛的地理环境,并未形成统一的中央王朝,而是涌现出数百个独立的“城邦国家”(如雅典、斯巴达、科林斯)。每个城邦都以城市为中心,管辖周边小块农业区域,拥有明确的疆域边界——通常以山脉、河流或人工界碑为标志,严禁外邦人随意跨越。这种“城邦疆域观”的核心是“自治权”与“排他性”:城邦公民对本邦疆域内的土地、资源拥有专属控制权,城邦政府则通过制定法律(如雅典的《德拉古法典》)界定疆域内的权利与义务,甚至通过战争(如伯罗奔尼撒战争)争夺土地与港口,以维护城邦的领土利益。不过,古希腊的“领土主权”更偏向“城邦共同体主权”,而非后世的“国家主权”,且各城邦间虽有疆域划分,却共享希腊文化认同,形成“文化统一、政治分裂”的疆域格局。

    而古罗马的领土实践则经历了从“城邦扩张”到“帝国疆域”的演变。罗马最初只是台伯河畔的一个小城邦,凭借强大的军事力量逐步向外扩张:先是统一意大利半岛,随后通过布匿战争征服迦太基、马其顿战争征服希腊,最终建立起地跨欧、亚、非三洲的庞大帝国。古罗马对领土的管控极具“务实性”与“制度性”:在核心区域(如意大利本土)推行“行省制”,由罗马官员直接管辖,征收赋税、管理土地;在边疆地区(如高卢、埃及)则保留当地部族首领的部分权力,通过“盟约”或“册封”实现间接控制,类似古代中国的“羁縻”策略。罗马帝国还通过修筑道路(如着名的“罗马大道”)、设立军事要塞(如哈德良长城),强化对广阔疆域的军事控制与行政连接;同时,罗马法(如《查士丁尼法典》)中关于“土地所有权”“疆域边界争议解决”的条款,成为早期欧洲领土治理的重要法律依据。不过,古罗马的“领土主权”本质是“帝国霸权下的统治权”,并未形成现代意义上的“国家主权”,且帝国疆域的维系高度依赖军事力量,一旦军事衰落,疆域便随之分裂。

    就在这之后不久,伴随着封建王朝中世纪的到来,欧洲的领土主权意识与实践彻底脱离了古希腊罗马的轨道,进入以“封建依附”为核心的“碎片化”时代,其治理逻辑与古代中国的“中央集权—疆域一统”形成鲜明对比。

    中世纪欧洲的政治基础是“封建制”,核心是“土地分封”与“权利依附”:国王将全国土地分封给贵族(公爵、伯爵、男爵等),贵族再将土地分封给骑士,形成“国王—贵族—骑士”的层级体系。这种制度下,“领土”与“权力”直接绑定——领主对其分封所得的“采邑”(土地及附着的人口、资源)拥有实际控制权,包括行政权、司法权、征税权甚至军事权,而国王对地方领土的管控力极为有限,仅能通过“宗主权”(如要求领主服兵役、缴纳贡赋、出席宫廷会议)维系表面统一。因此,中世纪欧洲的“疆域”呈现出极度碎片化特征:一个贵族的采邑可能分散在多个地区,与其他领主的领土交错分布,甚至一个城市(如威尼斯、佛罗伦萨)通过购买或战争获得“自治权”后,也能成为独立的“城市国家”,拥有自己的疆域与治理体系,形成“王国中有公国、公国有中骑士领地、领地间夹杂自治城市”的复杂格局。

    这一时期的领土争端与治理也围绕“封建权利”展开:领主间的领土冲突多因“采邑继承”“分封契约纠纷”引发,解决方式常是“私人战争”(直到13世纪后才被教会限制)或“领主法庭裁决”;而王国层面的疆域争夺(如英法百年战争),本质是国王与大贵族、甚至不同王国间对“封建宗主权”与“领土控制权”的竞逐,战争目的并非“统一疆域”,而是获取更多采邑与财富。此外,基督教教会的影响力也深刻影响领土观念:教会拥有大量“教产土地”(如修道院领地),享有独立的司法与行政权,成为中世纪疆域中的“特殊势力”;同时,教会倡导“基督教世界”的统一理念,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世俗政权的“领土排他性”,使中世纪欧洲的领土意识始终夹杂着“宗教认同”与“封建分裂”的矛盾。

    总体而言,中世纪欧洲的领土实践是“权力分散下的领土碎片化”,其核心是“封建权利与土地控制的绑定”,而非“国家主权与疆域统一的整合”。这种独特的历史轨迹,导致欧洲长期未能形成类似中国的“大一统”疆域观,反而为近代欧洲“民族国家”兴起后的领土争端、边界划分埋下了历史根源。

    与此同时,在同时期的古印度、阿拉伯世界、美洲和非洲地区,对于领土主权意识与实践领域的认知理解与认识,因地理环境、文明形态、社会结构的差异,呈现出极具地域特色的多元图景,既无古代中国“大一统”的疆域传统,也不同于欧洲“城邦—封建”的演变路径,而是围绕“文明认同”“宗教纽带”“部落联盟”等核心逻辑展开。

    一、古印度:“文明圈层与松散邦国”下的疆域模糊性

    古印度(此处指16世纪莫卧儿王朝前的南亚次大陆文明)的领土意识始终与“文化认同”深度绑定,而非“政治疆域”的刚性划分。由于南亚次大陆北部为喜马拉雅山脉、南部为德干高原,内部河流纵横(如印度河、恒河),形成了“相对封闭又内部分散”的地理格局,从未长期形成类似中国的中央集权王朝,其领土实践呈现出“松散性”与“模糊性”特征。

    在早期吠陀时代(约公元前1500—前900年),南亚次大陆的“疆域”以“部落联盟”控制的区域为单位,各部落(如雅利安人的“贾那”)以河流、森林为自然边界,争夺的是水源与耕地,而非明确的“领土主权”。到列国时代(约公元前600—前324年),虽出现16个主要“邦国”(如摩揭陀、拘萨罗),但邦国边界仍以自然屏障为界,且常因战争、联姻而变动,治理上多采取“城邦自治+乡村部落依附”的模式,国王对地方的控制较弱,“领土”更像是“势力范围”的模糊指代。

    即使是古印度历史上最接近“统一”的孔雀王朝(约公元前324—前185年),其疆域涵盖南亚大部分地区,却仍未形成“中央集权—郡县治理”的体系:核心区域(恒河平原)由国王直接管辖,边疆地区(如南部德干、西北部印度河流域)则通过“册封当地首领”“签订盟约”实现间接控制,边界仍缺乏明确界定。此外,古印度的“种姓制度”与“印度教”深刻影响领土认知——人们更认同“种姓身份”与“宗教社群”,而非“邦国疆域”,这种“文化优先于政治”的观念,导致古印度长期缺乏“领土不可分割”的主权意识,疆域始终处于“统一与分裂交替”的松散状态。

    二、阿拉伯世界:“宗教纽带与帝国扩张”下的领土整合

    阿拉伯世界(以阿拉伯帝国为核心,公元7—13世纪)的领土主权实践,以“伊斯兰教”为精神纽带,以“帝国扩张”为现实路径,形成了“宗教认同与领土控制合一”的独特模式,既不同于中国的“世俗大一统”,也有别于欧洲的“封建分裂”。

    公元7世纪伊斯兰教诞生前,阿拉伯半岛的贝都因人以游牧部落为单位,部落间的“领土”以牧场、水井为核心,边界随游牧迁徙而变动,缺乏固定疆域观念。伊斯兰教兴起后,穆罕默德以“宗教共同体”(乌玛)取代部落分裂,将“传播伊斯兰教”与“统一阿拉伯半岛”结合,首次在阿拉伯世界形成“以宗教认同为核心的领土意识”——信徒对“乌玛”的忠诚超越部落,而“乌玛”的管辖范围便是宗教与政治合一的“领土”。

    阿拉伯帝国建立后(公元632年起),领土实践进入“扩张与整合”阶段:帝国凭借强大的军事力量,先后征服叙利亚、埃及、波斯、北非、伊比利亚半岛(西班牙),建立起地跨亚、非、欧三洲的大帝国。其对领土的管控呈现“分层治理”特征:

    - 核心区域(如阿拉伯半岛、两河流域):由中央直接管辖,推行阿拉伯语与伊斯兰教,强化文化与宗教统一;

    - 边疆区域(如北非、西班牙):保留当地语言与部分传统习俗,但要求臣服于帝国、缴纳赋税,同时鼓励当地人皈依伊斯兰教,以宗教纽带维系领土归属。

    此外,阿拉伯帝国通过修筑驿站、完善法律(如《古兰经》衍生的伊斯兰法),规范疆域内的治理与边界争议,其“领土主权”本质是“宗教帝国下的统治权”——疆域的拓展即“伊斯兰教的传播范围”,疆域的稳定即“宗教共同体的凝聚力”。这种“宗教—领土”绑定的模式,深刻影响了后世中东、北非地区的领土观念,成为该区域文明的重要特征。

    三、美洲地区:“文明孤立与区域自治”下的领土多样性

    美洲地区(以玛雅、阿兹特克、印加三大文明为代表,公元1—16世纪)因地理上与欧亚大陆隔绝,其领土主权意识与实践呈现出“独立发展、区域差异显着”的特点,未形成跨大陆的统一疆域观,核心围绕“城邦联盟”“帝国集权”“部落共生”展开。

    1. 玛雅文明(约公元前2000—公元1697年,主要分布于中美洲)

    玛雅文明未形成统一帝国,而是由数百个“城邦国家”(如蒂卡尔、帕伦克、科潘)组成,各城邦以城市为中心,管辖周边农田与村落,边界以山脉、河流、道路为标志,具有明确的“区域控制权”意识。城邦间常因争夺土地、水源、黑曜石(重要资源)爆发战争,胜利方会掠夺对方领土与人口,甚至摧毁对方城市以削弱其主权;同时,城邦间也通过联姻、结盟形成“政治联盟”,共享祭祀与文化,但始终保持各自的领土独立性。玛雅人的“领土”认知与“宗教祭祀”紧密相关——城邦的中心神庙是“神圣空间”,周边领土是“神圣空间的延伸”,维护领土即“维护神灵的庇护”,这种“宗教—领土”关联虽与阿拉伯世界类似,却局限于城邦层面,未形成更大范围的整合。

    2. 阿兹特克文明(约1325—1521年,分布于墨西哥中部)

    阿兹特克文明以“特诺奇蒂特兰”(今墨西哥城)为核心,通过军事扩张形成“城邦联盟式帝国”:阿兹特克人联合特斯科科、特拉科潘两个城邦,组成“三国同盟”,征服周边数十个部落与城邦,建立起覆盖墨西哥中部的疆域。其领土治理呈现“宗主—藩属”特征:核心城邦(特诺奇蒂特兰)直接管辖,藩属城邦则保留内部自治权,但需向阿兹特克缴纳贡赋、提供兵员,若不服从则会被武力征服、剥夺领土。阿兹特克人对领土的“主权意识”更偏向“贡赋控制权”——疆域的价值在于“获取资源与劳动力”,边界则以“军事控制范围”为界,缺乏固定的法律界定。

    3. 印加文明(约1438—1533年,分布于南美洲安第斯山脉)

    印加文明是美洲唯一的“中央集权帝国”,其领土实践极具“制度性”:帝国通过军事扩张,建立起北起哥伦比亚、南至智利的庞大疆域,面积达200万平方公里。为管控广阔领土,印加人推行“道路系统”(如贯穿安第斯山脉的“皇家大道”)、“人口迁移制度”(将征服部落迁往核心区域,同化其文化)、“统一语言”(克丘亚语),并设立“四大行政区”,由中央官员直接管辖,形成“中央—地方”垂直管理体系,类似古代中国的“郡县制”。印加的“领土主权”是“帝国集权下的绝对统治权”——土地归帝国所有,国王对疆域内的土地、人口、资源拥有专属控制权,甚至通过“土地丈量”明确边界与所有权。这种高度集权的领土治理模式,在美洲文明中独树一帜,可惜因西班牙殖民者入侵而中断。

    四、非洲地区:“部落共生与文明交汇”下的领土流动性

    非洲地区(公元1—16世纪)因大陆面积广阔、地理环境复杂(沙漠、雨林、草原交错),文明发展极不均衡,领土主权意识呈现“草原游牧的流动性”与“定居文明的稳定性”并存的特征,核心围绕“部落联盟”“王国统治”“文明交汇”展开。

    本小章还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后面精彩内容!

    1. 草原与部落区域(如撒哈拉以南非洲草原)

    以游牧或半游牧部落为主体的地区(如马赛人、祖鲁人),“领土”观念与“生存资源”直接相关——部落的“活动范围”即“领土”,边界随季节迁徙(如追逐水草)而变动,缺乏固定界限。部落间的领土冲突多因争夺牧场、水井引发,解决方式常是“部落战争”或“长老协商”,胜利方获得对资源的控制权,而非对固定土地的“主权”。这种“以资源为核心的流动领土观”,是草原游牧文明的典型特征。

    2. 定居王国与文明(如加纳、马里、桑海帝国,西非;大津巴布韦,南非)

    西非的“黄金王国”(加纳、马里、桑海)与南非的大津巴布韦,是非洲定居文明的代表,其领土实践呈现“王国集权”特征:以首都为中心,通过控制黄金、盐等贸易路线,拓展疆域,形成“核心统治区+藩属部落”的治理模式。例如,马里帝国(13—16世纪)通过征服周边部落,控制西非黄金贸易,疆域涵盖今马里、塞内加尔、几内亚等国,国王对核心区域直接征税、派官治理,对藩属部落则要求纳贡、出兵助战,边界以贸易路线与自然屏障为界,具有一定稳定性。此外,东非的“斯瓦希里城邦”(如蒙巴萨、桑给巴尔)因海上贸易兴起,形成“城邦自治”模式,各城邦管辖周边沿海地区与贸易港口,领土边界以海岸线与内陆村落为界,通过贸易联盟维系关系,类似古希腊的城邦格局。

    3. 文明交汇区域(如北非、东非)

    北非因紧邻地中海,受古罗马、阿拉伯帝国影响深远,领土观念融合了“帝国统治”与“伊斯兰文化”;东非则因印度洋贸易,与阿拉伯、印度文明交汇,斯瓦希里城邦的领土实践既保留非洲本土部落传统,又吸纳了阿拉伯的“商业领土”观念(以港口与贸易路线为核心)。这种“文明交汇下的领土融合”,成为非洲部分地区的独特特征。

    综上,同时期的古印度、阿拉伯世界、美洲与非洲,因文明根基、社会结构、地理环境的差异,在领土主权意识与实践上呈现出多元路径:古印度的“文化优先于政治”、阿拉伯世界的“宗教—领土绑定”、美洲的“孤立发展与区域集权”、非洲的“流动与定居并存”,共同构成了古代世界领土观念的丰富图景,与古代中国的“大一统”、欧洲的“城邦—封建”形成鲜明对比,深刻塑造了各区域文明的历史轨迹。

    而在东亚与东欧地区,除了中国以外,日本与朝鲜半岛的古代文明,以及俄罗斯和东欧国家,在这一时期,同样在对应领域,留下了独特印记,其领土主权意识与实践既受周边文明影响,又因自身地理环境、社会结构差异,形成了“仿鉴与本土化融合”“扩张与防御交织”的鲜明特征。

    一、东亚:日本与朝鲜半岛——“华夏文化辐射下的本土化领土实践”

    作为中国的近邻,日本与朝鲜半岛的古代领土观念深度受中国“大一统”“宗藩秩序”影响,但未完全复刻,而是结合自身国情形成独特路径。

    1. 日本:“天皇权威与武家政治”下的疆域整合

    日本因四面环海的地理隔绝性,领土实践长期围绕“本土统一”与“中央—地方权力平衡”展开,核心是“天皇象征主权”与“实际统治者掌控疆域”的双重逻辑。

    早期(弥生时代—奈良时代,约公元前3世纪—公元8世纪):受中国文化影响,日本引入“律令制”(如《大宝律令》),效仿中国“郡县制”设“国、郡、里”行政体系,将北海道以南的本州、四国、九州纳入中央管辖,首次形成“统一疆域”意识。此时的“领土主权”以“天皇为天下共主”为核心,疆域即“天皇统治的‘大八洲’”,但因贵族势力强大,中央对地方的管控力有限。

    中晚期(平安时代—江户时代,公元8世纪—19世纪):武家政治崛起(镰仓幕府、室町幕府、江户幕府),“领土控制权”从天皇转移到幕府将军手中。幕府通过“御家人制度”“分封制”将土地授予武士,形成“将军—大名—武士”的层级统治,疆域内的“领土主权”实则是“武家权力下的土地支配权”——大名对其“知行国”(封地)拥有行政、司法、征税权,将军则通过军事威慑与制度约束(如江户时代的“参觐交代”)维系疆域统一。此外,日本长期将北海道(虾夷地)、琉球视为“化外之地”,直至江户时代后期才逐步纳入版图,其“领土拓展”始终以本土为核心,未形成大规模对外扩张,呈现“内敛型疆域观”。

    2. 朝鲜半岛:“宗藩秩序与王朝统一”下的领土固化

    朝鲜半岛的领土实践始终与“中原王朝宗藩关系”及“半岛内部统一”紧密绑定,核心是“文化认同下的疆域完整性”。

    三国时代—统一新罗时代(公元前1世纪—公元10世纪):半岛先后出现高句丽、百济、新罗“三国鼎立”格局,各国均以“效仿中国”为目标,设郡县、定法律,争夺半岛核心疆域(汉江流域、洛东江流域)。此时的领土争端多为“半岛内部统一战争”,且各国均向中国中原王朝称臣纳贡,在“宗藩秩序”下确认自身疆域的合法性——如新罗借助唐朝力量灭高句丽、百济,统一半岛后,以“唐朝藩属”身份确立对朝鲜半岛中南部的主权,疆域边界以“大同江”为界(与唐朝安东都护府接壤),形成“以汉江为核心、向南北延伸”的基本疆域框架。

    小主,这个章节后面还有哦,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后面更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