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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章 我辈情钟不自由,等闲白却九分头
    朱法官的一席话,恰似‘元方快舌斥友妄,宛如疾风卷落叶;友人赧颜心自惭,恰似秋霜打衰草’,让宁致远内心很是惭愧。

    我们每个人的一生,都面临着无数的选择,其实所有的选择无非就是不断在幽暗与光明中选择。

    可是,人性的枷锁总是让我们无可避免地向着黑暗的深渊坠落,无力自拔。

    但是,如果我们能够拥有一开始就拒绝黑暗的力量,一开始就义无反顾的朝向光明,那才会真正的体会到什么叫自由,什么叫正义,因为只有你不会陷入到任何不正义之中,你才能真正明白正义的内涵。

    朱法官见宁致远只是低着头不说话,继续说道:“我一直把一句话作为我自己的座右铭,也算是对自己的告诫,那就是:作为一名法官,我基本上可以运用任何解释技巧将任何行为都能解释成犯罪。

    因为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所以我不得不接受有限性的法律文本,但反过来,也恰恰是因为法律条文的有限性,才给了我无限解释的空间和自由。

    所以,我既可以拿着它服务于任何人,同样,我也可能面临着被人利用的可能,因为解释权人人都有,只不过是每个受到良好训练的法学家基本上都能证明任何其想要的结果,这只关乎技术,反而是那些并非法学专业的人不会利用这一点,因为他们没有这个专业,没有这个选择。

    我今天坐在这里,就说明在我的内心,坚定地认为刚性法律也应有柔软的一面,它应该体会人性的软弱,慰籍受伤的心灵,带给人们对正义与良善的盼望;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法律不能无视民众的常情常感,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并不是一种抽象性的说辞,也非形而上学的逻辑推导,从根本上来说,它必须归结于对具体个体权利的尊重与扞卫,从而获得民众内心深处的尊重与敬畏。

    但是,法律的安定性和灵活性始终存在张力,这本身就是一个难以解决的哲学悖论,哲学家赫拉克利特说‘万物皆流变,唯一不变的就是万物皆变化’;但哲学家巴门尼德却认为‘变化只是一种幻觉,如果某物确实存在,它就不可能发生变化’。

    哲学家柏拉图试图在这两种立场中寻找折中,他认为物质的现象世界是变化的,但是理念世界是不变的。但问题在于,法律解决的只是现象世界的乱象,我们并不拥有洞穴以外的知识,终其一生,我们都是在试图走出那个洞穴。

    这里就涉及到程序正义的一个重要特点,那就是防止国家权力滥用,比如在法律的证据规则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则就是非法证据排除,也就是控方提出的证据,如果是采取非法手段获得的,那就应当被排除,这也是程序正义出于限制强大的国家权力,避免其被滥用的一种考量。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在刑法中,‘疑罪从无’是一个基本的刑事程序规则,也就是如果检方不能得到超出合理怀疑的证明,那就要做出无罪的判决。

    之前看守所进行过一次由法院牵头组织的普法宣传教育,通过两个具体的司法案例,美国的辛普森案和我国的邓玉娇案,以及一部法治电影,《我不是药神》,来进行司法相关方面的教育,相信你也认真看过了。

    面对强大的执法机关,被告辛普森明显处于弱势的一方,所以,有疑问时要做有利于被告的推定,其实就是法律的天平朝着作为弱势群体的这一方进行适当的倾斜,因此,基于‘疑罪从无’的原则,法院最终裁决辛普森无罪。

    关于辛普森案,虽然有83%的美国人认为辛普森在此案的指控中其实是有罪,但不管怎样,90%以上的人认为法院最终的判决是公正的,程序正义的意义也就在于,追求一个多数人可以认可的判决结果。

    辛普森案这个非常经典的案例告诉我们,我们不能按照自以为是的方式来寻找正义,只有通过程序性的规则,人类才可以接受一个有缺陷的正义。如果我们为了追求完美的实体正义,无视程序规则,也许在某个个案中会实现正义,但却打开了潘多拉的魔盒,使得每一个无辜公民,都有可能成为刑罚惩罚的对象。

    这就是为什么法律中一定要禁止刑讯通供,许多人认为,禁止刑讯逼供的理由是因为它会导致冤假错案,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得不承认,有相当一部分刑讯通供都不会导致冤假错案,反而会使得案件得以高效及时地推进。

    这种刑讯逼供要禁止吗?当然要禁止。但必须要禁止的原因并不是因为它可能会导致冤假错案,而是因为它在程序上不正义。马丁·路德·金说‘手段代表着正在形成中的正义和正在实现中的理想,人无法通过不正义的手段去实现正义的目标,因为手段是种子,而目的是树’。

    所以,刑讯逼供无疑就是有毒的种子,从那里长不出正义的大树。理论界普遍认为,对付刑讯逼供最有效的武器就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法是公法,它调整的是国家和被告人之间的关系,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被告人几乎没有还手之力,因此对国家权力要加以严格的限制,避免权力的滥用。

    也就是说刑事诉讼中,只要被告提出了不构成犯罪的合理怀疑,‘皮球’就踢到了代表国家的检察机关,它必须得到超出合理怀疑的证明去反驳被告的主张,如果达不到这种标准,就要做出对被告人有利的推定。

    很多人都有重实体正义、轻程序正义的偏见,这种观念是需要改变的,尤其很多执法人员往往自诩为正义的化身,很多时候会忽略规则的限制,你在庭审的一开始,就提出了警察执法权边界的问题,这一点,是给我们司法体系提供了很好的要求,我们会予以采纳并重视。

    法治工作者罗翔在他的《法治的细节》一书里,说道‘堕落天使路西法,这个魔鬼隐藏在每个人内心深处,凡动刀者必死于刀下。只有当人生反转,正义的代言人成为阶下囚的时候,人们才能体会到对权力的限制和程序的正义有多么重要’,辛普森的故事并没有结束,2007年,辛普森和一朋友持枪闯人拉斯维加斯的一所赌场酒店,抢劫两名商人,最终被判处33年有期徒刑。

    有人说,这是多行不义必自毙,可无论如何,我们必须承认法律是有缺陷的,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我们只能通过既定的程序去追求有限的正义,离开程序,依靠狂热和激情所追求的正义,也许是一种更大的不正义。

    这个世界充满着诡诈和欺骗,法律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它无力改变人心,虽然它必须在扞卫道德底线层面有所作为。

    可你想过没有,如果我们无法找到一个为之而死的信念,那我们也不可能拥有一种信念为之而生。凭借个体对正义的有限理解去匡扶正义,那也很有可能会出现可怕的后果。

    法律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道德判断更多的是一种自省,而非律他,不要严于律他,宽于律己。我想,说了这么多,你应该明白我所说的这些吧。”

    朱法官说完,目不转睛的盯着宁致远,宁致远看着她犀利睿智的眼神,身心仿佛都是在被火烤一般。

    宁致远认真思考了一下,诚恳的说道:“感谢朱法官还有旁边这位美女司法人员,能够在百忙之中还来到看守所见我一面,我知道,这并非您的职责之内,甚至于您今天能来,就已经突破了某种东西了,对此,我深深的感激。

    有时候,我总是去想这个世界应该怎样、人与人之间的交情应该怎样、事情的发生经过又该怎样,对,我承认,我要敬畏专业,但很多事情,在我看来,就是因为专业内的人太专业了,反而有点故步自封、停滞不前了。

    同样的一件事,先不管对与错,由我这个不专业的人说出来,和由一个法学专家的嘴里说出来,那肯定给人的信任度是不一样的。可谁又能保证这个法学专家没有人为的设定陷阱在里面呢,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或者谁又能保证他不会因为一些客观的限制也好、还是胁迫也好,说出言不由衷的话呢?

    在这一方面,反而是非法学专业的人,言论更自由。专业某种程度上也意味着被利用的可能性增加,就像我在管理岗位上,工作那是很专业,但有些事情,背后的利益,并不是看你的工作能力的,看的是其它的东西,比如你的出身啦、你的阶层啦,等等。

    在这一点上,我比较崇尚‘先验逻辑’,我比较喜欢‘闭门造车’,人生无常啊,很多事情用后验逻辑那是逼不得已,但后验逻辑就是会有很多虚假的幻象,容易被反复牵引,甚至一旦有意外发生,还很容易被改变,不是吗?

    想要不被后验逻辑制造的各种幻象牵引和迷惑,最重要的就是回到我们的内心,回到我们身体上的真实感受,我很在意人的身体上的感受,因为事实是需要证据的,连虚假的事实都是如此,而且还很容易被改变。但身体的感受时时刻刻都是诚实的,就算理性让人不承认,感受也不会被改变。

    我也不太注重结果,因为就算是一个正确的逻辑,也可能最终会因为各种原因而不被采纳,甚至造成不那么正确的结果,就像我在法庭上说的那样,善缘恶果也是很正常的,但我还是依然学着从善的角度去理解这个世界,去理解他人的行为。

    法律的伟大之处在于它是超越个人情感的,虽然很难,但我们依然要有理想。虽然所有的理想都要接受现实的妥协,但对于没有可以对标的理想来说,苟且,可能就是我们唯一的选择,而这个选择,已经背离了法治的初衷。

    我深深的感觉,专业人士有一种特有的偏见,是什么呢,就是他们太高度技术化自己的专业,他们总觉得自己的专业不能被任何东西‘玷污’,他们自我封闭化,觉得自己是专业的人士,作为专业的人士,只应该做专业人士所应该做的事情,一旦在大庭广众之下进行审判的时候,更是要加强这种封闭化,无论外界、无论百姓说什么,有什么期许,一旦跟他们的专业化不相符,他们就很害怕自己的专业会变味,会玷污他们专业的‘纯洁性’。

    可他们没有意识到,过度的专业化,就像回字有多少种写法一样,是,你可以为此感到很开心,觉得自己所学的东西没有白学,你很自然的以技术主义为荣,这没有问题,但我要提醒的一点是什么呢,是我还是觉得,在诸多的审判当中,会有那么一些,可能在技术主义上很明了的观点,但是,却跟老百姓基本的内心常识,是完全相抵触的。

    一开始可能你觉得在逻辑上、在技术上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稍微权衡一下,你就会发现,它其实就是抵触人内心良知的。但是,技术主义至上的专业人员,他们就是不愿意承认,更不愿意走出来,好像一旦这么做了,自己内心的某种坚守就受到了减弱,不管这个减弱的力量有多微弱,那都是不幸的、更是不行的,是不被允许的。

    那我想说的是,如果,我们碰到了越来越多的这种情况,就拿我的案子来说,您今天能坐在这里专门来见我一趟,我自认为,就有我刚刚所说的这部分因素的驱动在里面,对吧;您刚刚也说法律条文的修改和完善是滞后的,更是要付出代价的,对吧;那我真的希望我能成为其中一点微小的贡献的力量。

    我这个类型的罪名,说的直白一点,跟客户吃吃饭、聊聊天,拿点回扣跟感谢费,这一点,在当今这么功利主义的社会上,咱就不说高层的人是不是也受到刑罚权的约束这一点,咱们就说普通的职场上的员工,这算什么?当然我并没有说这种行为是正确的,那是另外一个话题。

    我仅仅是从普通民众的角度上讲,就算再怎么着,也不至于提高到刑事犯罪这个层面上来吧,那在面临这样的情景的时候,我们怎么就不能够暂时抛开所谓的技术推理和逻辑论证,就单纯的看看我这个个案,看看我具体的成长路程和资金往来的具体背景,去用一个普通人内心良知的视角,去框一框我做的事情,真的是违背了良知吗?

    我想请问,违背了谁的良知?我们再以这个良知的标准去框一框我口供上当事人的故意抹黑和撒谎,到底谁更加违背了公序良俗和行业风气?我觉得再专业的人,也要接受自己的有限性。

    就是人要承认自己是有限的,于是承认你的逻辑是有限的,承认你的理性是有限的,承认你的阅读是有限的,承认你整个人就是在偏见之中,你这一生就是在走出偏见。那当你这样来想,你才会慢慢地有一种反思。

    当然,我也明白,人最大的问题,就是喜欢高看自己、贬低他人,我之前一直认为,人能影响的人,或者说,人能真正影响的人,其实是很少很少的,很多人所谓的‘被你影响’,那只是片刻感动了,最后还是投入到自己以前的生活。人可以有片刻的感动,不可能持久地感动。

    但是,在看守所里,我受到了很多人的影响,在我看来,最起码对于我自身的成长而言,都是正向的,所以,我改变了我之前的看法,我觉得就算是嫌疑人的身份,也能对我刚刚说的那些专业人士进行一点点的影响,哪怕这是自我麻醉,但我是真的很希望能够影响到他们,让他们不单单成为技术主义者,让他们知道技术背后的另外一种价值。

    因为我自己是这么走过来的,我自己在法庭上所有的辩论,如果在您眼里能称之为辩论的话,很大程度上就是很注重技术主义分析的,但是,我也深知,这种技术主义分析得出的结论,今天可以是A结论,明天就可以是b结论,就是看每个人内心选择相信的是什么,它并没有一个稳定的基石,因为没有符合当下司法认定标准下的所谓‘证据’,且不论就算已经有的,真不真实。

    您一直,也不只是您,很多人其实都跟我说过一样的话,就是要我自省,之前的我桀骜不驯,但我也明白,如果只是一个人这么说,那可能不是我的问题,但一路走来,那么多的人都这么说跟我说,那大概率就是我自己的问题。

    您刚刚也说了,我的背调您也看过的,我并非没有朴素的正义之心,或者说是道德之心,但有时我又经常觉得,这种朴素的正义之心或道德之心又有一种高度压迫的特性,大家都极容易不管不顾的、在毫不了解事情全部经过的前提下,就大规模地通过网络来参与各种道德审判,甚至是正义审判。

    这就是为什么我在法庭上一直强调在我抓捕过程中的那些‘非程序正义’的部分,我明白司法在结果上一定会有错误,但是,司法在结果上的错误,如何能够被大众所接受?那就只能是强调‘程序正义’,只要是通过正义的程序所推导出来的结果,即便是错了,那这也是程序正义本身所推导的。

    但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很多时候是彻底撤开了程序正义的约束的,追求的都是自身心目中的一种部分正义,而这种部分正义,反而是一种非正义,讲白了就是所谓的‘行侠仗义’嘛,当然,是人都会迷恋这种‘正义’,因为它爽,不仅做的人爽,看的人也爽,那么这种东西,怎么样可以慢慢改变呢?

    就是法治,就是现在提倡的‘依法治国’,很长一段时间,普通民众从来都认为,规则是针对别人的,规则不是针对自己的,强人一定是跳出规则之外的。这种印象难道是凭空而来的吗?肯定不是的,是在见证了无数的真实之后形成的,因为,自古对于公权力的约束,基本都是一纸空文而已,真正受到应有处罚的,从来都是无权无势的普通民众。

    这一年,我在看守所里遇到了很多人,听到了很多故事,背后是活生生的现实与无奈;我也看了很多书,也不断地在反思着自己,人生非常重要的命题,那就是如何行动,知行合一,我希望自己的力量能够感染他人,并为一个个个体的行动提供力量。

    美国作家杰罗姆·大卫·塞林格创作的唯一一部长篇小说《麦田里的守望者》里面有这样一段话:一个不成熟男子的标志,是他愿意为某种事业英勇地死去;一个成熟男子的标志,是他愿意为某种事业卑贱地活着。

    我从未想过成为英雄,尤其当下已经深陷囹圄,英雄这两个字从嘴里说出来,就已经感觉是滑天下之大稽了,不止别人这么认为,我自己打心底里也是这么认为的,但是,我总要坚持些东西,人这一生,总要为某种超越人生的东西而活着,这些东西也许是我们看不见的,但是,就像看见的从来都不用去相信一样,只有看不见的,才需要坚定的相信,直至看见,最起码是自己看见,所以,我只想在自己坚定的信念中卑微地活着。

    我之所以这么坚定的,从一开始就一直坚定,我一定要把跟我每一位有资金往来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的事情经过讲清楚、说明白,无论这些在承办的眼里也好、在检察官的眼里也好,他们认为这都不重要了,因为没有证据,只是我自己的‘信口雌黄’,但是,我只做给我自己看,我不需要有什么结果,因为对于我自己而言,做,就是结果。

    在这里,我想援引英国刑法学家詹姆斯·斯蒂芬在《自由·平等·博爱》一书的话,他说‘在任何情况下,立法都要适应一国当时的道德水准。如果社会没有毫不含糊地普遍谴责某事,那么你不可能对它进行惩罚,不然必会引起严重的虚伪和公愤’。

    每一个个案都是为了促进普遍的正义,我只是提醒,并非批评,我从来没有认为法律存在体系性的偏见,也许这种认为本身才是一种真正的偏见。是的,在我看来,法律并不完美,但它依然是在追求公平和正义,只是个别的模糊性条款仍有待清晰,‘宽严相济’不也考验着执法者执法的艺术吗?就像对于性侵儿童的犯罪来说,采取严厉的刑事政策,就是合理的,很难说这样的做法里面,没有考虑道德和情感的因素。

    我在监房里就遇到过一个已经被判刑的,罪名是‘猥亵儿童罪’的,而且对象还是自己的孙女,我看了他的判决书,也听他讲过这段经历,这他的全部经历里面,不为人知的心酸和无奈太多,但这都不是最重要的了,当然,不是在事实和逻辑上不重要,只是在情感和道德上不重要罢了。

    俄国作家陀思妥耶夫斯基在他的小说《白痴》中提醒道:‘当善良成了白痴,仁爱变得无用,狂暴显示为力量,怯装成理性,美注定要被践踏和毁灭;恶却愈加肆无忌惮、扰乱一切。梅什金公爵并没能撼动这张根深蒂固的网,他并不能为这个世果做什么,他只能回到自己的净土。但是这个世界真的有净土吗?如果没有净土,我们还要做白痴吗?’

    对于我来讲,要的,也许你行善事,人们会说你必定是出于某种自私的隐蔽动机,但不管怎样,还是要做善事;也许你今天所做的善事明天就会被人遗忘,但不管怎样,还是要去做;也许你成功了,周围更多的都会是假朋友和真敌人,但不管怎样,你还是要成功;也许你耗费数年所建设的心血会在瞬间毁于一旦,但不管怎样,你还是要建设。

    也许你坦诚待人却得到了伤害,但不管怎样,你还是要坦诚待人;也许你是心胸最博大最宽容的人,一不小心却被心胸狭窄的人击倒了,但不管怎样,你还是要志存高远;也许人们的确需要帮助,但当你真的帮助他们的时候,他们可能会攻击你,但不管怎样,你还是要帮助他人;也许你将所拥有的最好的东西都献给了别人,你最终却被反咬了一口,但不管怎样,你还是要把最宝贵的东西,无私地奉献出来。

    这就是‘经院哲学’里哲学家阿奎那所说的,我们今生活着的唯一意义,就是超越今生。咄咄逼人的逻辑论证自有一种蛊惑人心的力量,符合法律标准下的所谓‘证据’在大家看来也是无懈可击的存在,但是,人类自古以来就从未完全居住在逻辑论证之中,尘世中的万物,也有许多、甚至是大多数,都无法被人造的逻辑所涵盖。

    在人类历史中,削足适履的逻辑命题曾经给人类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正如霍姆斯大法官所言,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非逻辑。很多偏见无非就来源于逻辑推导下的部分人的偏见,而当一个人接受了偏见,就会选择性的继续强化偏见,并把这种偏见传递给身边的人。

    从现实的角度来看,我国正处于转型社会,既定的法律往往无法适应飞速变迁的社会环境,从1997年至令,刑法已经历经十一次修正。长期以来,我们的司法机关习惯于认为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将刑法视为刀把子,认为它最重要的使命就在于镇压犯罪,而保障人权只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下位价值。

    我想说的,无非是法律问题非常复杂,任何一种立场都县有相对的合理性,不宜陷入‘独断论’的恶性循环,作为一种智识上的鸦片,独断论往往需要更多的独断来证明自己的正确。可案件所经历的现实,往往并不是非黑即自,非此即彼,折中立场有一定合理性,哪怕不符合当今司法程序标准下的所谓‘证据’,也不意味着就可以轻易的被忽略,毕竟,我们的案件办的是一个人的人生,不是流水线上的产品。

    既然您今天来了,我也就畅所欲言,不给自己留下任何遗憾了,毕竟,属于我的判决也许已经形成了,不是吗?您今天来到这里,我相信肯定也有出于同情的成分,那也就意味着我未来的判决,并不是那么理想的判决。没事,我能够接受,更能够承受,因为我已经竭尽全力的努力过了。

    最后,我想跟您说的是,希望在将来的刑法修正上,可以予以考虑到,刑法既要惩罚犯罪,又要保障人权,两者互相制约与平衡,是并列而非主次关系,不宜厚此薄彼。不能为了保障人权完全漠视惩罚犯罪的需要,也不能为了惩罚犯罪无视人权保障的任务,法的权威和尊严并不依赖于强力的推行,而在于民众真心的认同,法律的一个小小调整,背后是无数具体人的悲欢离合......”

    宁致远说完,看向朱法官,朱法官没有说话,只是点了点头。

    这时候,旁边的那位美女司法人员轻声在朱法官面前耳语了几句,朱法官思考了一下,然后点了点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