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铛铛铛.......”,一阵清脆的金属敲击声传来,管教拿着大串钥匙敲打监房门的声音打断了宁致远的思绪。
这是管教要监房内安静下来的意思,也是监房里最让人激动和忐忑的时候,因为这个时候是管教要宣布开庭消息的时候。
“1962,周二上午开庭;3671,周三上午开庭;3326周五上午开庭”,管教说完,立马就走开了。还没过几秒钟,管教又快速的走回来拿钥匙敲了敲监房的门,“2321,今天下午开庭”,然后头也不回的走了。
宁致远听到自己的番号,不由的心生纳闷,怎么会这么突然?说实话,早上管教通知了,下午就开庭的,自己在看守所呆了快一年了,还是第一次见到,不过也是无所谓了,经历了这么多人生中的第一次,听了那么多别人生活的千姿百态,宁致远现在对任何事情,也都见怪不怪了。
说实话,在朱法官来看守所跟自己聊过之后,宁致远已经放下了很多,不知道为什么,就是有些东西放下了,当然,与之相对应的是肯定也有些另外的东西莫名其妙的就油然而生了,只是宁致远本能的很不想承认这部分而已。
但无论怎样,宁致远心里清楚,自己的案子,也就是读读判决书而已了。
下午,宁致远跟一个五十岁左右的老头和一个四十岁左右的男人,一起跟在管教的身后,再次走出了看守所的大楼,随着而来的还是全副武装的武警的一路陪伴,虽说才是第二次出监,但宁致远已经习惯了,也许是千篇一律吧,流程之所以称之为流程,本质上就是因为它是重复枯燥的,也只有在第一次的时候,才会给人以新鲜感。
这就像男人喜欢女人一样,无非也就是个新鲜感,人总是不可能同时拥有青春和对青春的感受,在过了青春的年纪之后,想在更年轻的女人身上感受另一种青春,也许就是男人为什么这么专一的喜欢年轻女人的本质原因,无论男的是多大年纪,也不管伪装的有多好,都是如此。
宁致远还有点期待这次出去,是不是还会有上次的那种‘艳遇’,结果还是失望了,很多事情,很多的幻想和遗憾,都是一次就好,也就是因为只有一次,才会显得那么弥足珍贵,才会深深的烙印在脑海里,挥之不去。
囚车仍是开了十几分钟就到了法院,不知道是因为车上没有了异性,还是因为宁致远已经在内心对接下来自己的结果有了清楚的预料,一路上,他的内心难有波澜。
到了法院之后,同样的等待,同样的流程,还是熟悉的配方,还是熟悉的味道,只是这次,宁致远不再需要去小便一下了。
很快宁致远就被法警带到了法庭上,当然,如果这也能算是法庭的话。因为这个法庭跟宁致远开庭时的那个法庭,实在是没有任何可比性。除了规模比上次开庭的时候要小了最起码一百倍不止之外,里面也没有任何人,除了早就在里面等待的宋律师和哥哥宁致远,还有就是朱法官坐在法官位置上,后面就摆了几张长凳而已,说白了就是一个小房间,有些应付的味道。
法警按部就班的把宁致远安顿好之后,朱法官对宁致远微微一笑,拿起桌上的一沓纸,按部就班的宣读起来: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xx年),xx,0116刑初733号
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宁致远(自报),男,1990年1月24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Sd省tA市NY县hF镇bN村138号,住ZJ省hZ市FY区dq镇dx村xx55号,20xx年12月6日因本案被xx市公安局xx分刑事拘留。20xx年1月2日被逮捕,现在押于xx市xx区看守所。
辩护人宋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x金检二部刑诉(20xx)8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致远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xx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xx和巴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宁致远及其辩护人严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xx年1月至20xx年11月,被告人宁致远担任魏红集团下属hZ子公司wZ古城战区营运主管、战区主管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办理加盟店升级、新开、 转让、装修等过程中,向‘魏红’加盟商范xx等人索要财物,金额达人民币159.16万元(以下币种同)。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指派的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魏红集团下属hZ子公司营业执照、宁致远与魏红集团下属hZ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任命文件、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岗位说明书,证人叶xx、范xx、尹xx、黄xx、胡xx等人的证言,宁致远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情况,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记录,公安机关根据本案证据制作的宁致远受贿金额认定情况统计表、各名证人向宁致远转账的资金统计、各名证人所提供的部分转账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及摘录的户籍资料等证据,并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宁致远。从而认为,被告人宁致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宁致远对本案定性无异议,但认为起诉指控的其受贿数额中包含了其与部分行贿人合伙开店的金额,也包含了其职务之外的劳务付出所得的报酬,上述款项在80万元左右。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致远收受胡xx、李xx、王xx等人159万余元的受贿金额不属实,其中74万余元应属其职务外的合法收入或者是与他人合伙投资的分红及店铺转让后的股本返还款,从本案相关证据看宁致远亦有汇款给胡xx、李xx、王xx的情况。本案的证人大多是案件的相关行贿人,多位证人的真实性、合理性存疑,不能证明相关事实。被告人宁致远当庭能作如实供述,应构成坦白。本案相关违法所得已查封和冻结,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宁致远家人身患疾病,建议在对被告人财产刑方面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xx年1月至20xx年11月,被告人宁致远担任魏红集团下属hZ子公司xZ古城战区营运主管、战区主管职务期间,利用负责ZJ省wZ市、tZ市、LS市等地‘魏红’加盟店的市场拓展、加盟转店、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办理加盟店升级、新开、转让、装修、违规处罚等过程中,向‘魏红’加盟商范xx、尹xx、黄xx、胡xx等人索要财物,金额达人民币100余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
1、魏红集团下属hZ子公司营业执照、关于魏红集团下属hZ子公司的情况说明、魏红集团总部提供的相关证明,证实被告人宁致远工作的魏红集团下属hZ子公司住所地位于xx市xx区,系魏红集团名下的全资子公司。
2、证人叶xx提供的被告人宁致远与魏红集团下属hZ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任命文件、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岗位说明书,证实被告人宁致远的工作职务为营运专员、见习战区主管(20xx年7月 - 20xx年7月),负责魏红集团下属hZ子公司wZ古城战区门店拓展、运营、市场、训练等方面的统筹管理。具体职责包含新开门店审核、门店升级翻新等。
3、证人叶xx的证言,证实魏红集团下属hZ子公司的注册时间,注册地为xx市xx区工业区。同时叶xx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告人宁致远是魏红集团下属hZ子公司营运主管,负责浙江wZ古城地区加盟店的业务,从20xx年5月至20xx年5月,宁致远以职务便利以加盟店要升级、新开门店、加盟店违规、续签合同等理由向范xx、尹xx、黄xx、胡xx等人收受钱款。
4、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宁致远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情况,证实宁致远通过银行账户,收取加盟商钱款的情况。
5、公安机关根据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记录、证人询问笔录制作的被告人宁致远受贿金额认定情况统计表、各名证人向被告人宁致远转账的资金统计、各名证人所提供的部分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宁致远向各个加盟商收取钱款。
6、魏红集团品牌连锁特许加盟合同书:证实范xx、尹xx、黄xx等人系魏红集团品牌加盟商身份,属被告人宁致远管辖。
7、证人范xx、尹xx、徐xx、方xx、陈xx、李xx、李xx、谢xx、邓xx、徐xx、胡xx、陈xx、涂x、韦xx、王xx、胡xx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宁致远在20xx年1月至20xx年11月期间,以新开店铺、店面迁址、店铺装修需要好处费等理由向上述加盟商索取费用的事实。各证人还证实被宁致远以上述理由索取的金额,具体为范xx20余万元、尹xx7万元、徐xx5万余元、方xx5万元、陈xx10余万元、李xx4万元、李xx20余万元、谢xx2万余元、邓xx2万余元、徐xx4万余元、胡xx10余万元、陈xx6万余元、涂x3万元、韦xx2万余元、王xx4万元、胡xx20余万元。
证人胡xx的证言还证实,20xx年至20xx年间,胡xx在ZJ省wZ古城经营三家‘魏红’加盟店时有转账给宁致远账号钱款的情况,其共向这二个账号转账20余万元,上述钱款给付的原因均是在其办理加盟店新开、装修等时宁致远向其索要的。宁致远也有八笔转账到其账户的钱,这些款项是wZ古城Lw区Ld街200号开加盟店,宁要参股,其不同意,宁就提出让其找朋友开此店,后其找了胡xx,因宁与胡xx不熟悉,故让其作中间人,由宁转钱给其,再由其将这些钱用于该店相关费用。
证人李xx的证言还证实,其在20xx年至20xx年间,多次通过银行转账给宁致远的账号20余万元钱款,上述钱款给付的原因均是在其办理加盟店新开、转让、装修等时宁致远向其索要的。
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其是与邵xx合伙开店的,20xx年1月至20xx年1月间,其向宁致远转账20余次共计13万余元,这些钱大多系转账给宁致远的暗股分红钱,2018年3月以邵xx名义给宁的4万元是为了加盟店续约,宁说要给4万元由宁到公司疏通关系才能续约,其与邵商量后迫于无奈才转账了这笔钱。
8、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宁致远的到案过程。
9、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宁致远的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确实充分地证实被告人宁致远实施了以上行为,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宁致远及辩护人就起诉指控的王xx行贿金额所提异议,经查,起诉书认定王xx行贿金额13万余元,确实包含了宁致远入股投资的分红等,故对该部分金额,应予以扣除。关于被告人宁致远及辩护人对行贿人胡xx等其他证人行贿金额所提异议,因与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宁致远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宁致远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宁致远从到案至法庭审理阶段均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故不能认定坦白。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致远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宁致远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12月6日起至20xx年3月5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宁致远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xx
审 判 员 周 x
人民陪审员 杨xx
书 记 员 周xx
二〇xx年xx月xx日
审判完毕”,朱法官拿起手边的法槌,用力的敲击了一下,此刻的宁致远,仿佛有一块石头在脑海中从天而降一般。
法警将宁致远带离审判庭,宁致远看了一眼哥哥宁明志,只见哥哥宁明志背靠在旁听席上,身体微倾,表情严肃,很显然,他对这个结果很不满意,五年,人生能有几个五年呢,鬼知道在监狱里,弟弟宁致远的那五年要怎么度过,自己又该如何向父母交代。
对于宁致远而言,他自己曾经在无数个不眠的夜晚,想象过各种尘埃落定之后的情景和自己的感受,但是,真正在法槌落定、自己从法官的口中得知最终结果、也是现实中再也无法改变的结果的时候,之前想象的所有感受,反而在这一刻全部烟消云散了。
那是一种什么感受呢?肯定不是难以接受,好像是某种冥冥之中注定好的、之前早就理所当然的在脑海中某一个隐秘的角落深藏着的、自己只是抱着侥幸的心理去幻想而不愿意承认它存在的,自己主动给它上了一层枷锁想要永久将它束缚的,这么一个东西,突然间,它最终获得了无限自由的释然。
自己早就应该知道,会是今天这种结果吧,你的所作所为值得这样的结果,无论你怎么样努力,命运其实才是最公正的审判官,有的时候,为自己辩护的久了,就天然的忘记了自己所做行为的一些黑暗的细节,但无论你怎么挣扎,命运的天平,就在那里,衡量着你所做的一切,不生不灭,不垢不净,不增不减。
法警把宁致远关回了等待回看守所的小房间里,不知为什么,宁致远还是忍不住哭了起来,从一开始的小声抽泣,到越哭越想哭的瘫倒在地上嚎啕大哭,可是,也没有哭多久,宁致远又擦干脸上的泪水,站了起来,好像某种别的决心被唤醒了,又好像已然没有了继续哭的力气。
没过一会,一名年轻的女司法人员便把审判书的纸质原件拿给了宁致远,宁致远在签字画押确定收到之后,拿起审判书仔细看了起来,此刻,没有想象当中颤抖的双手,也没有想象当中的泪流满面,很快速的就读完了。
因为自己在朱法官念的时候就很专注的在听每一个字、每一句话,无非是纸质版在内容上,在判决书的最后,多了一行用蓝色字体书写的‘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然后右侧盖有“xx市xx区人民法院”的红色公章。
判决书的最后一页,还有一段附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手里攥着判决书,仿佛直到此刻,宁致远的身体才真正接受了这一现实,身体的感受总是要来的迟钝一些,但却向现实一样,无比真实。不知道为什么,宁致远此刻内心复杂的情感再次汹涌而来,不甘的、无奈的、惶恐的、痛苦的、遗憾的、后悔的......他大叫了一声,然后半蹲在地上,又嚎啕大哭起来。
这是他人生中的第一次,如此的嚎啕大哭,哭的那么酣畅淋漓,那么汹涌澎湃,好像钱塘江的潮水,一时间涌向岸边,潮水推进时伴随隆隆闷雷声,近岸时声如崩山裂地、震耳欲聋;泪水的汹涌如浪花翻卷如雪山倾覆,有着‘滔天浊浪排空来,翻江倒海山可摧’之势,一如北宋大文豪苏东坡在《念奴娇·赤壁怀古》里描绘的那样,‘乱石穿空,惊涛拍岸,卷起千堆雪......’
这种汹涌澎湃的酣畅淋漓之感,又像是唐代伟大诗人李白在晚年的作品《庐山谣寄卢侍御虚舟》里写的那样:‘登高壮观天地间,大江茫茫去不还;黄云万里动风色,白波九道流雪山.......’那时的李白,流露了一方面想摆脱世俗的羁绊,进入飘渺虚幻的仙境;可一方面又留恋现实,热爱人间的美好风物的矛盾复杂的内心世界。??
而此时的宁致远,也有着一样复杂的心情,庐山,那是他在读大学的时候,母校坐落的地方,那时他经常去跟同学爬庐山,对庐山上的景点简直是如数家珍,‘天生一个仙人洞、无限风光在险峰’、‘人间四月芳菲尽,山寺桃花始盛开’、‘日照香炉生紫烟,遥看瀑布挂前川’、‘庐山秀出南斗傍,屏风九叠云锦张,影落明湖青黛光。金阙前开二峰长,银河倒挂三石梁。香炉瀑布遥相望,回崖沓嶂凌苍苍’......
那个时候的自己,仿佛离现在的自己,那么遥远,隔了几个世纪。自己已然忘记了,大学时代那个纯粹的自己,那个真正的自己,是在什么时候,以及在什么地方,被自己给弄丢了。
不,是被自己给无情的抛弃了,至于理由,当然,也是很清晰明了的。
汹涌的情绪来的快,去的也快,宁致远的眼泪,很快就流干了,他站起身来,看着笼子一样的小房间里,眼前那个大大的‘刑’字。
‘刑’,左边是一个开字,右边是利刀旁。左边代表着新生,想开点,一切往前看;右边代表着结束,手起刀落,快刀斩乱麻。
人生,最难的是不接受,而如果你能接受,你就能重新具有生活的勇气。
回到看守所,在等着管教带回各自监房的时候,刚开完庭的三个人就聊了起来,那个五十岁左右的,说是因为卖伟哥,还是被钓鱼执法抓进来的,最后是因为售卖假药被判了八个月。
那个四十岁左右的,说是因为开设赌场,被判了一年零两个月,他还说之前也因为这个被抓进来过,那时相同的事情只被判了七个月,不得不说现在扫黑除恶的风,真的是无孔不入,他边说边带着轻蔑的嘲讽。
而后,他们又好奇的问宁致远因为什么被抓进来,然后被判了多久,宁致远弱弱的说了句‘五年零三个月’,然后他们两个就不说话了,只是盯着宁致远,眼神里充满了怜悯、可怜还是什么。
宁致远能读懂他们的眼神,从他们的眼神里读出来的是以下内心思想:‘怎么被判这么久,时间这么长,太吓人了,好可怜的,以后的日子可怎么过呀,要遭多少罪呀’、‘还好自己判的轻,要是自己被判那么久,现在想想都怕啊’、‘果然是人不可貌相,海水不可斗量的,表面这么斯斯文文的人,也能犯这么大的案子’......
看来哲学家罗素说的那句‘对人类苦难不可遏制的同情’,也不是什么多高尚的情操,只有他自己才有,或者说宣称他自己有,只不过是他很准确、很激情的描述出来了罢了。可实际呢?估计连普通人的同情和怜悯,都要比他的更加纯粹吧。
回到监房后没多久,管教就把宁致远轻车熟路的带到了提审室,宁致远也没什么疑虑,肯定是宋律师来了,而且此时此刻,哥哥宁明志肯定也在看守所的外面焦急的等待着。
既然审判的结果已然尘埃落定,宋律师应哥哥宁明志的要求过来,要么是问下自己有没有上诉的想法,要么就是做最后的告别了,传达下哥哥的意见,然后问下自己对家里人有什么嘱托。
之前都是自己坐好了等着宋律师进来,今天来到提审室的时候,宋律师已经在了,他微笑着看着宁致远,宁致远也微笑着回应,等着管教把自己锁在特制的座位上。
“怎么样,对这个结果有什么想说的”?宋律师微笑着说道。
“任谁也抵挡不了命运的安排吧”,宁致远平静的说道。
“你哥的意思,是肯定不能接受的,他让我问你要不要上诉”,宋律师说道。
“我能想到我哥的不甘,他肯定也觉得我会比他更不甘,刚开始听到这个结果的时候,是的,我很不甘。可是,理性来上讲,如果我们能取得哪怕是一个客户的、支撑我的说法的口供,那才有了上诉的必要;如果不能,那上诉完全就是情绪了,没有意义的。
再说了,再上诉的话也还需要钱是吧,人生在世,卑贱是最大的耻辱,贫穷是最大的悲哀。在我看来,这句话还不全面,最大的悲哀,应该是像我现在这样,既卑贱又贫穷,呵呵。
宋律师,您见过的嫌疑人多了,但是,我在外面工作时,见过的客户也多了,哪些是有选择的信任、哪些是进退有度的了解、哪些是看破不说破的城府,我也能从言语和表情上看出来。
当然了,您是一个有分寸而且又能让人感觉很舒服的人,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案件所做的所有努力,很高兴能认识您,也是通过您的付出和努力,最起码在整个操作成面上,让我不会对自己的案件再有任何的后悔和遗憾,这是我决定不上诉的,很重要的一点。
还有一点,就是我好像已经忘记了真正的事实是什么样子了,我已经分不清是不是人情社会和司法机制在精神上、在道德上对我进行‘上纲上线的’无限制的杀戮,硬生生的把诚实、善良、无害的我,塑造成了司法领域里一出完完全全的人性冤案,彻底把我妖魔化了;还是整个我做的事情,如果抽丝剥茧后会发现,本身就是妖魔化的,只是我一直不愿意承认而已。
有时候想想,真的不是我不愿意承认某些东西,集团对我的调查,一开始就不是注重跟客户发生资金往来的事实过程,而是专门针对我本人,我当时只是觉得像我这样一个淡然超脱、与世无争、本分守己的小职员,放在集团的大海里,是如此的平庸普通,能有什么可调查的呢?
可是,在集团整个调查的过程中,好像人们对我所做行为的事实细节、前因后果和来龙去脉并不感兴趣,也并未做更加深入的调查与分析,在他们的眼里,我的命运并不取决于那些所谓的客观事实本身,而是取决于另外的某种东西,当然,那个时候我还没无法看到这一点。
取决于什么呢,取决于人们如何看待我这个人,取决于人们对我生活背景、生活方式、甚至是生活趣味的看法,实际上也就是取决于某种观念与意识形态。我今天坐在这里,一路走来,我都能看见,意识形态甚至已经渗入了法律领域,决定了司法人员的态度与立场,从而控制了法律机器的运作。
如果说,从司法程序来看,我是死于自己作为当事人却被置于局外的更大的阴谋这样一个现实的荒诞,就连法律对此也无能为力;那么,从定罪量刑的法律基本准则来看,我是死于意识形态、世俗观念的荒诞。
宋律师,我想问您一个问题,就是像我说的这种意识观念的因素对法律机制本身内在的侵入、钳制与干扰,是不是仅仅在我的案件中存在呢,还是说您之前代理过的很多案子,这都是一种普遍的现象?”
宁致远看着宋律师,用真诚且期待的目光,等待着宋律师的回答,好像这个答案,对于自己来讲,是比判决结果更高的一种审判的答案。
宋律师用睿智的眼光看着宁致远,微笑着回答说:“你心里已经有了答案,为什么还一定要从我嘴里说出来呢?”
“我明白了。有时候想想,真的是可笑啊,记得我当时被捕之后,立即就被审讯了好几次,被丢进看守所之后,一个白胡子老头走过来问我是否找了律师,说看你眉清目秀,应该不是什么大的案子,估计是没找吧。
我那时是真的天真的以为自己不用找了,因为自己的案子简单的不能再简单了,于是我就说是没找,然后自己就用请教的口吻,问他是不是一定要找一个才行。那个白胡子老头当时就很惊讶的说道:‘年轻人,你怎么会问这么幼稚的问题?’
我回答说:‘我觉得我的案子很简单啊,就是把事情发生的经过详细讲清楚就完了啊,根本就用不着律师给我辩护什么啊’,白胡子老头微笑着说:‘这只是你自己一厢情愿的看法,但是,法律是另外一回事,如果你自己不找,法院也会给你指派一位的’。
那时我觉得,司法部门还管这些细枝末节的事情,而且还有这么人性化的规定,真的叫人感到再方便不过了,我当时就觉的法律制定的很完善啊。那时候我都不好意思抬起头来直视司法人员的眼睛,因为我觉得我是一个犯了罪的人,我没有资格。
在看守所的那段时间,我极力去了解别人的生活,我不断的反思自己,我体验到这个世界是如此的有爱融洽,我感受到以前的自己是如此的不知满足,我觉得自己过去曾经是幸福的,就算现在身在看所有,我也已经比大多数人,更应该感到幸福。
所以,我开始变得更加谦卑,更加道德,我放低了自己的姿态,只因为自己犯了罪。我想,就算是个犯人,只要他能处处释放善意,终究会让人们重新认可他,接受他,以往的犯罪也会在自己的善意和谦卑之下,慢慢融化。
可是,结果呢,我最终还是死于意识形态、世俗观念的荒诞,这种意识观念的强大,连法律机制对此也是无能为力。无论你做什么,你怎么做,在别人的眼里,你都是一个标准意义上的罪犯了,呵呵。
虽然我我无意在意别人对我的看法,但是,为了表达我对意识观念的强大力量的屈服,为了不让自己感觉到自己属于异类,我希望我的判决结果,可以让很多人都感受到大快人心,他们都会向我发出,发自内心的唾骂声,呵呵。”
宁致远边说,边带着满脸嘲讽的神情,发出了一丝轻蔑的笑声。
“一个人,如果如此的接近过死亡,必然也会感受到一定程度的解脱,因而有了再重新来过、重头再来的勇气,任何人,任何人都没有权利指责。怒火与愤懑,不甘与委屈,能够清除一个人内心的痛苦,就像被掏空了七情六欲一般,对这个虽然冷漠但温情也并未消失殆尽的世界敞开心扉。
永远不要忘记,无论发生什么,你的背后还有家人,此时此刻,你的哥哥就在离你最近的地方,焦急的等待着,他托我问你的问题,看来已经有了确定的答案,放心吧,我会在回去的路上,让他对你的选择释然的。
那最后,要说有缘再见了,跟你一路走下来,我也很舒服,你绝对是到目前为止最令我感到舒服的人了,送你一句话,‘一朵花的凋零荒芜不了整个春天,一次挫折也荒废不了整个人生’,加油吧!”
宋律师一边微笑着说道,一边对着宁致远点了点头。
“好的,那就麻烦宋律师了,感谢您送我的这句话,我也相信,就算是野百合也有春天,哈哈,那咱们有缘再见”,宁致远也笑着说道。
宋律师微笑着向宁致远招了招手,拎着公文包,打开门,走了出去。
而这次,透过他推门的瞬间,宁致远看到的,外面冷冰冰庄严耸立着的高墙电网之上,依然洒满了金灿灿的阳光。